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國古代妃子的等級是怎麽劃分的?

中國古代妃子的等級是怎麽劃分的?

中國古代社會,禮教森嚴,等級森嚴。就連嬪妃本身也被分成了幾個不同的尊卑等級,每個等級之間的制度都是嚴格的,不可逾越的。嬪妃按出身分為三類:貴妃、良妃、賤妃。貴妃是來自皇親國戚、達官貴人之家的妃子,在三類中地位最高。好妾就是出身普通家庭的妾。妾生來就是藝人、妓女、乞丐、童養媳,在三類中地位最低。嬪妃除了按出身分為三類外,還根據血緣的遠近和親屬的親疏進壹步分為以下等級:

護送新娘去她的新家

西周以前,諸侯娶妻,既娶自己的姐妹、表兄弟為妾,又娶妻子的侄女為妾,稱為“哀”。西周以後,這種習俗在漢族中變少了,但在貴族中仍然存在。

球場邊線外的空地

側房是嫁給真老婆的親生妹妹或者表妹當妾。側房結婚時,坐的是紅墻藍頂的轎子。當它與裴元同時結婚時,轎子可以享受包括宰相在內的官員必須為裴元讓路的特權。與元培同時結婚,可以享受與元培從正門進入新郎家的特權。但如果側房單獨結婚,魯豫的官車必須為其讓路,到了新郎家,只能從側門進。即使側室沒有子女,歷代法律規定名字可以入族譜,牌位可以像妻子壹樣在祠堂祭拜,但也不是必須的,最終由氏族家法決定。如果氏族家庭法不允許,就不能。這是側房比老婆低的地方。在繼承權方面,如果正房沒有兒子,側房的兒子優先於其他私生子,側房的兒子按照側房的等級順序繼承。

副室是妾,是妻,是表妹。因為中國古代是父系社會,姑子還是父系出身,所以有妻有表的嬪妃比有妻有表的嬪妃地位高。同樣,舅舅是男的,舅媽是女的。在父系社會中,有妻有表的嬪妃地位高於有妻有表的嬪妃。但因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出嫁後屬於婆家的人就不再屬於原來的父系家族,所以輔房的地位比側房低。

偏心室

第壹間是妾,有妻,有表親,有姑,但與妻無血緣關系。如果壹個妻子的叔叔娶了幾個妻子和小妾,妻子和小妾的女兒除了妻子的阿姨和阿姨仍然是妻子的堂兄妹,雖然他們沒有血緣關系。因為和妻子沒有血緣關系,這些妻子和姑姑的堂兄妹在嫁給同壹個丈夫後就不能成為輔房,只能是從房。

廂房

妾是與妻子沒有血緣或親屬關系的妾。她可以是貴妃,可以是好妾,也可以是賤妾。廂房是最低級的妃子,可以和丈夫裴元同桌吃飯,廂房和廂房。有廂房及以下的嬪妃,必須生兒育女,名字才能入族譜,祠堂裏才能拜牌位,否則不能。在主房、側房、輔房、無子女側房等繼承權方面,側房的兒子優先於其他非婚生子女。如果丈夫需要補壹個沒有側房、輔助房、側房的房子,則以側房為第壹優先(除了側房來自妾,不能扶正)。

新娘從娘家帶來的女仆

陪嫁房是陪嫁的丫鬟,多為貼身丫鬟或管家,等級高於其他丫鬟。陪房是可以扶正為填房最低級的妃子。如果丈夫需要在沒有側房、輔助房、側房、側房的情況下補房,則以陪侍房為第壹優先(從妾陪侍房除外)。在主房、側房、輔房、側房、無子女側房等繼承權方面,陪侍房的兒子優先於其他非婚生子女。

這個女仆被收為妾。這個級別及以下的妃子是不能扶正的。繼承權方面,如正房、側房、輔房、側房、側房、陪房無子女,妾之子優先於其他私生子。

侍女和妾

丫鬟是古代男性罪犯的妻子,她自己並沒有犯罪,卻因為男方犯了牽連他人的罪而牽連入獄。政府罰丫鬟在大戶人家幹活,工資歸政府,但是丫鬟可以被主人收為妾。壹旦閉關,男女嬪妃可以無罪釋放出獄。男主以其後宮為妾,其秩亦為侍女之妾。合同工是宮女和嬪妃的另壹個主要來源,如黃梅戲中的神仙眷侶中的主人公為了埋葬父親,出賣自己的身體做了三年的奴隸。臣妾的地位比臣妾低,因為臣妾之間是雇傭關系,丫環可以退出,但臣妾之間是從屬關系,不能像丫環壹樣隨時退出。即使是男妾或女妾懷孕了,也可以由主人轉給別人。

同方

同房和丫鬟差不多,但地位比丫鬟低,因為雖然像丫鬟壹樣因工作被官府處罰,但女囚本身犯罪,不能像丫鬟壹樣嫁給男主而出獄。根據女囚犯下的罪行來看,男主人如果打算把整棟房子作為妾,就必須向政府繳納壹大筆費用,但並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通過繳納來贖罪。其他的傳播來源是被男人贖回的妓女、買來的家庭妓女、乞丐和童養媳。即使生完孩子,我還是可以轉讓轉賣。童方在家族中的地位就像後宮最底層的嬪妃:皇後征得皇帝同意可以收養自己的孩子,嬪妃自己必須服從。同樣,如果其他嬪妃和丈夫同意,同方生下的孩子可以被其他嬪妃收養,但同方本人無權表示反對。如果同方在房屋被接管前生育,而男主人在房屋被接管前死亡,則兒子只能作為私生子分享男主人的遺產。只有房子收了以後,房子的兒子才算私生子。

女主人

從外地嫁過來的妃子,可以是以上任何壹個妃子。

老婆

男人的小三,沒有正式結婚。外國女人生的孩子是私生子,即使私生子的長子也不能繼承爵位和爵位,也不能分享長久的財富。私生子有繼承權,但遺產平分時,私生子只能繼承其他兒子所得的壹半。

擴大知識面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有弟妹或姨侄陪伴,稱為妾,會成為側房,地位比妾高。後世和嬪妃漸漸變得形影不離。《禮記》:

“天子有妻,有妻,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稱“侯”,諸侯稱“夫人”,大夫稱“孺人”,秀才稱“婦人”,稱“妻”。壹個公爵有壹個妻子,壹個妻子,壹個妻子和壹個妾。"

天子有皇後、三妻、九妻、二十七妻、八十壹妃。

漢代以後,普通文人和平民只有壹個妻子(大老婆),可以同時擁有多個妃子。大多數妻子是丈夫的第壹個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比如章太炎在1892娶了壹個王妾。王死後,娶了唐國禮,但只稱王為妾。大多數朝代都是禁止同時擁有壹個以上的主室(皇帝的主室是皇後,平民的主室是妻子)。極少數情況下會有多個扁妻。所以嚴格來說,在中國歷史上,壹夫多妻幾乎壹直都是違法的,很少發生。其實中國是“壹夫壹妻制”。成語“三妻四妾”和“妻妾成群”都是指妻妾成群。雖然當時的法律禁止婢女(年輕的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嬪妃,禁止嬪妃直接成為妻子,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第壹任妻子去世後,如果想做第二任妻子,要經過壹個很重的儀式,叫扶正。比如唐玄宗開新世紀的時候,以孝順著稱的李日之就說:“他死後,幼子易亨,妻為妾。”。唐德宗大臣李啟運“合法娶妾尉氏為唐火”。

自清朝乾隆年間承認兼婚的合法性以來,人們多以兼婚之名娶平妻,即合法嬪妃。在生活中,兩位妻子地位平等,這種趨勢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民國前十年,法律不涉及婚姻。民國十九年(1930),1930年二月,民法典中廢除了“妾制”,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系以及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在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卻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如:“20年院字第647號解釋”中說:“妾非婚,故不存在重婚。”《二十年院字第735號解釋》規定:“妾雖非現行民法所規定,但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與父母共同生活,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庭成員”。[5]《二十二年第636號案》說:“民法中沒有親屬嬪妃的規定。民法實施後的親屬...如果有類似行為,就是通奸,妻子要求離婚...妻子的明確承認或默認是納妾,妻子不得提出離婚的請求。”[5]這些司法解釋使得男子納妾不屬於重婚,使得民國時期的壹夫壹妻制名存實亡。在社會生活中,壹夫多妻制對男性來說很普遍。抗日戰爭時期,局勢動蕩,出現了大量的“抗日情侶”。1947 65438+10月1,民國政府以大赦的方式解決了“抗日夫婦”通奸的問題。建國後的第二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和納妾。此後,香港、澳門法律也禁止納妾,否則就是重婚罪;更具體地說,直到1971,香港政府才徹底廢除清朝的法律,禁止納妾。

在中國歷史上,妃子生的孩子叫嬪妃,妻子生的孩子叫嬪妃。壹般情況下,除非妻子沒有子女,否則私生子沒有爵位和宗族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對動產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壹般低於非婚生子女。《大明律》規定,“壹個妃子的所有兒女,除官影襲外,對長子長孫盡到第壹責任,對其財富財產進行分析,不分妻妾宮女,只按兒子數量平均分配。”

參考資料?李永強對中國傳統社會妻妾的研究

  • 上一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下一篇:如何寫壹篇新聞作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