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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的溯及力

壹般來說,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頒布的法律是否適用於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這壹條,確立了法律的溯及力原則:有益於舊的借鑒。

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對刑法的溯及力進行了規範和統壹。但民商法沒有統壹的溯及力。

根據學者的理論,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溯及力原則上存在差異。

實體法:

根據筆者查閱的資料,民商法(包括司法解釋)關於法律溯及力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首先,原則是法律沒有追溯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適用合同法進行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3條:“適用擔保法施行前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在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經定案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擔保法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實施後仍處於壹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二、例外情況:

1,跨法行為從新:

第31條:“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2001 1 10月27日以後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2001 1 10月27日以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的規定適用於該日期之後發生的民事行為;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的規定適用於該日期之前發生並在該日期之後繼續的民事行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2、合同生效的優先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時,合同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合同法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

3.空白可追溯性: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法規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的許可和轉讓等合同糾紛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許可、轉讓等合同糾紛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4.司法解釋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釋壹般自公布之日或者公布之日起實施。但實際上並不統壹,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壹是壹審的追溯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壹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本解釋的規定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第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壹審和二審都有溯及力: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本解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我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解釋規定為準。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壹、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三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第壹、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本解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本解釋頒布實施後仍處於壹審、二審階段的糾紛。”“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經定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本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的商品房買賣,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程序法:原則是重新開始。

有學者認為,程序法規定了解決實體問題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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