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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油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油氣管道的建設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油氣管道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的建設和保護。海上管道、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管道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管道企業負責的機制,落實和強化管道企業的主體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建設和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道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決定重大事項,組織消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隱患,加強管道保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危害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指導和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商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權,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可以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省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管線發展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 *組織編制全省管線發展布局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布局規劃,應當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道企業的意見。

省級管線發展布局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鄉規劃修改、地質構造變化等因素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省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訂省管道發展布局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修改,涉及現有管線改建和拆遷的,應當征求管線企業的意見;確需改建、遷移或者增設管道保護設施的,補償方案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第八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省級管道發展布局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將管道建設規劃中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選線方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擬建管線所在地的城鄉規劃。第九條納入城鄉規劃的管線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管線建設用地範圍內妨礙管線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十條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管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的有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管道確需穿越地質構造復雜、人口密集、水源保護等特殊區域的,應當提高管道建設標準,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十壹條管道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附件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澇、地質災害地區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保護方案。

如新建、改建、擴建管道與房屋、鐵路、公路、河流(通航)、港口、市政設施、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光纜、電纜等的保護距離。不能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保護方案或者改線方案。

保護方案或改線方案經專家評估論證後,由管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跨縣(市、區)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跨設區市的管道,由省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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