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適用《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通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處理通信產業規劃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促進通信設施建設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共享;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保護通信設施的職責,將通信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通信業務經營者做好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擾亂通信設施建設秩序等違法行為及通信設施保護相關工作的查處。第六條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通信設施建設質量和通信網絡安全運行,履行通信設施安全保護義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信息通信業發展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省通信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對省通信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經濟、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省通信產業發展規劃和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要求,* * *組織編制本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本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通信管理機構的意見。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的指導意見,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遵循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維護公眾利益、改善人居環境、集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包括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城鄉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本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需求和布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依法對涉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實施規劃許可。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共同溝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城鄉建設活動應當落實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內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作為建設項目選址、工程建設和土地使用審批(核準)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時,應當統籌規劃通信設施建設,預留通信設施建設空間。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前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通知省級通信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參加。第十壹條通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 *建設、合理利用資源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通信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防災減災的要求。第十二條公園、廣場、旅遊景點、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並保證通信業務經營者的公平接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通信設施建設,相關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禁止收取進場費、攤派費等不合理費用。第十三條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光纖到戶的國家標準和規範。住宅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內通信管道、配線設施以及通信管道、設備用房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列入住宅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既有住宅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與任何企業簽訂壟斷協議,限制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用戶選擇權。
光纖到戶通信設施未按要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省級通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光纖到戶等通信設施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