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妳有政策,我有對策”的替代實施。即當要執行的政策與負責執行的機關或部門存在利益沖突時,執行機關就有可能制定出表面上與上級機關的公共政策壹致,實際上與之相悖的執行措施,從而阻礙公共政策的全面執行。“有利就實行,不利就變形”,嚴重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形象,極大損害了我國社會主義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是選擇性執行“斷章取義,為我所用”。壹些地方政府和單位對上級的政策指示或命令進行過濾,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如果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會實施。如果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就不會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黃燈走,紅燈繞道”。壹些單位無視國家利益,站在小集團利益的立場上利用政策,“斷章取義為我所用”,極大地阻礙了上級目標的實現。三是以追加方式落實“土地政策”。在公共政策的執行中,執行部門往往為了局部利益而采取壹些地方性政策,或者附加壹些原本目標中沒有的內容,導致政策執行不準確,政策扭曲。特別是壹些地方打著結合本地實際和執行上級政策的旗號,另立壹套以謀取私利,嚴重阻礙了政策執行的力度和效果。
第四,“順陰順陽”的象征性實施。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壹些單位只做表面文章,沒有具體措施,對國家公共政策不服從、拒絕執行或象征性執行,直接使政策擱置,使政策成為壹紙空文。
五是“虎頭蛇尾”的敷衍執行。政策的執行要堅決,落實要有始有終。但在現實中,壹些部門和地區對上級政策猶豫不決,敷衍塞責,拖拖拉拉,消極執行,致使壹些政策在執行中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有時甚至產生負面效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爭權奪利”的矛盾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部門之間職責劃分不清,有時壹些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會因為部門之間的權益之爭而產生矛盾,部門之間的紅頭文件或執行文件相互爭鬥,政策多。“女說女有理,公說公有理。”當壹項公共政策由幾個部門共同執行時,有時會出現兩種結果,導致政策對象難以適應,不知道該遵從哪個部門。綜合分析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政策本身。選擇其重要的人物,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是利益驅動。政策在壹定意義上是利益的分配和調整,或者說是對人的行為的引導和約束。政策執行的結果,總會造成壹部分人受益,壹部分人受害。從政策執行的現實來看,主從主要體現三大利益沖突:中央與地方利益的矛盾、部門之間的矛盾、個人與整體利益的矛盾。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壹些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政策時往往從局部利益、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考慮問題;在利益博弈中,以追求更大份額的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為目標,以犧牲國家利益、其他部門利益和集體利益為代價,變相地、拒絕地、被動地執行政策,普遍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壹些地方以國家利益為代價,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大力推行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推行地方政策,封鎖經濟利益;有的部門對政策有抵觸情緒,上面有漏洞,下面不會補;上面有錯誤,下面我們再展開;上面的政策沒錯,下面的政策沒做,政策成了壹紙空文。有時,壹些執行者為了個人利益,故意曲解政策,不積極執行,使政策執行走樣、走樣。比如中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為了保護地方利益,封鎖資源和市場,不允許原材料運往國外,不允許外國商品進入。到處設置關卡,爭奪資源的戰爭此起彼伏。比如出現了“羊毛戰”、“棉花戰”、“煙草戰”,擾亂了市場秩序,阻礙了相關政策的有序有效實施。
二是行為失範。當前,我國正處於新舊制度的轉換階段,新的制度還在建立過程中,導致行為規範體系出現“真空”,公共政策的執行機制和保障機制不健全,容易出現執行偏差和變形。受傳統行為準則的影響,壹些政策執行部門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政策執行方式,缺乏現代政策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得很多好的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往往導致政策執行行為出現失範現象。比如湖南嘉禾事件,其政府執行理念——誰影響嘉禾壹陣子,我就影響他壹輩子——就是典型的反映。
第三,素質不高。政策執行是靠人來執行的。執行者的素質也在壹定程度上直接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從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來看,壹些地方和單位的執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人甚至缺乏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這必然會對政策執行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個別高管的素質確實不敢恭維。壹是受教育水平低。二是業務技能薄弱。第三,職業道德差。它不僅直接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
第四是政策缺陷。首先,有些政策是不科學、不完整、不兼容的。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新舊政策之間、宏觀政策與微觀政策之間、政治經濟社會領域和部門的政策之間、大政策與其具體實施細則之間往往沒有很好的銜接和匹配,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政策體系,壹方面給政策執行帶來困難,另壹方面也給執行者尋找對策、鉆空子創造了機會。其次,政事多。現在機構多,部門多,職責不清,多頭決策,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往往政策多,甚至矛盾重重。面對眾多甚至相互矛盾的政策,政策執行者不得不采取“優先法”:直接上級優先,其他領導在後;經濟監管和杠桿部門為主,其他部門甚至黨政機關在後;個人指派的領導優先,集體名在後。這樣壹來,它的政策執行力就會大打折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催告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和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結執行:
(壹)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繼承義務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繼承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依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