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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由誰制定?

根據《政府采購條例》,政府采購合同的標準文本由國務院制定。

政府采購流程:

(壹)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報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預算審核;

(二)財政局業務部門批復采購計劃,並轉采購辦;

(三)采購辦根據政府采購制度審核匯總采購計劃,壹般貨物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特殊貨物可由委托單位采購;

(四)政府采購中心制作標書,並送采購單位確認;

(五)政府采購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組織招標,主持開標;

(6)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選擇預先中標的供應商。經采購單位確認後,決定中標供應商;

(七)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8)中標供應商履行合同後,經采購辦和采購單位驗收(對技術要求高的采購項目,應有專家參與驗收),采購單位憑合同原件、供貨發票和采購單位驗收貨物意見表到采購中心辦理付款手續;

(九)政府采購中心完成手續後送采購辦,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依據;

(十)采購單位轉入固定資產賬戶;

(十壹)招標活動結束後,采購部門應建立檔案,包括各供應商的標底信息、評標結果、公布的合法證明、公證信息、招標方案等。

政府采購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壹,組建談判團隊。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第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第四,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

第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最終報價,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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