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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事登記管理活動,保護商事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壹高效的市場環境,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自貿試驗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的商事登記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或者註銷商事主體資格以及變更相關事項,並由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和公示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第四條商事登記應當遵循規範、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登記機關,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商事主體的登記、監督管理和服務。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不再核發營業執照。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實行商事主體自主申報登記制度,全面推行電子商事登記全流程。

通過登記機關電子登記平臺,申請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登記機關自主申報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信息變更、註銷等事項,登記機關受理、審核、核準、發放照片並網上備案。

市、縣(區)、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商事主體提供登記咨詢、指導和幫助。第七條自貿試驗區實行全島運行的登記員制度,登記員依法獨立行使商事登記中的受理、審批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登記員,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商事登記的工作人員。第八條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報名者提供的格式化報名信息將由報名平臺自動審核;對於申請人申報的無格式電子文件,登記機關將從自由貿易試驗區隨機抽取登記人依法進行審核。第九條申請人提交的註冊信息和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商事主體登記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行商事登記機關、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執法協作機制,實現商事主體許可和監管執法聯動。第二章登記程序第壹節設立登記第十壹條設立商事主體,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設立條件的,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確認其商事主體資格和壹般經營資格,核發營業執照;未經登記,不得以商事主體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的成立日期。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登記前需要取得許可的,應當自許可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商事登記;未經許可,不予註冊。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登記後需要取得許可方可開展特定業務活動的,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特定業務活動。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自貿試驗區商事登記前置行政許可事項和後置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十三條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後置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商事主體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登記後,商事主體的登記信息應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告知同級相關行政許可部門。

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信息共享平臺上獲取商事主體登記信息,依法辦理相關商事登記後置許可,依法履行後續監管職責。第十四條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經營場所);

(3)類型;

(四)經營範圍;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六)註冊資本;

(七)營業期限;

(八)投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商事主體的類型,分別規定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並制定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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