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國古代稅收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稅收法律制度

中國的稅收制度起源很早。《史記·夏本紀》記載:“自夏,備貢品。”由此可見,夏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奴隸制國家,有征貢制度。《孟子·滕文公論》載:“夏後氏五十進貢,殷人七十助,周人百畝花。其實壹切都是壹體的。”“貢賦常見於學齡期”,即以若幹年的平均收成為征收標準的固定貢賦制度;幫即借,是指利用農奴或自由民的勞動來耕種公有土地的壹種強制勞動剝削制度。我國歷史學家陳考證了“車”的本義是“地之所入,取之於民”,認為“車”是壹種按什壹稅比例征收的地租。雖然歷史學家和近代史學家對此有各種各樣的解釋,但他們有壹個相同的觀點,即“貢助”是西周以前的租稅制度。稅法在西周時期是比較完備的。《李周大哉》記載:“以九稅斂賄。壹是國家之福,二是郊區之福,三是國家之福,四是家庭之福,五是國家之福,六是國家之福,七是城市之福,八是山之福,九是貨幣之福。”這九稅不僅包括土地稅和人頭稅,還包括營業稅和貨物稅。春秋時期,由於井田制的解體,奴隸制的剝削舊模式無法維持,各諸侯國相繼實行“踏畝納稅”的賦稅制度,如齊的“按田納稅”,魯的“始按畝納稅”,楚的“按田納稅”。這極大地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和新興地主階級的壯大。

戰國時期,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更加重視稅收的征收。當時新興的地主階級已經掌握了政權。他們通常以地租的形式剝削農民。代表作《尚軍傳》載:“以魏陽為左伯母,立變法之令...如果人們中有兩個以上的男人,他們會得到更多的錢...而種田織布會讓很多人康復;最後,那些懶惰和貧窮的人認為他們會收到錢...土地將被開放,邊境將被密封,稅收將是平坦的。”可見,秦進行了稅制改革,征收的稅種不僅有田賦,還有戶稅。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進壹步肯定和發展了以前的稅制。公元前216年頒布“使貴州第壹次土地自給自足”的法令,讓有地的地主和農民認領自己的土地,按令納稅。《秦天法》規定“田有三石二石”,即每田要向國家繳納草料三石,稭稈兩石。如果隱瞞土地,少交或不交租稅,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若該部已向農民收取地租而未申報,則以“藏田”論處。此外,秦朝還征收“戶稅”和“口稅”(即人頭稅)。

漢朝建立後,繼承秦制,“收地租,出口稅”(《漢書·食貨誌》)。《漢律》要求農民按照田地向國家如實申報應繳租金的數額。若報不實或父母不親自報,則罰二斤銅,未報的莊稼和錢佳列入縣令。漢朝與秦朝的區別在於,鑒於秦亡的教訓,漢初被迫采取“休養生息”的政策。漢高祖(公元前202年至公元前195年在位)規定十五稅壹稅時,景帝(公元前157年至公元前1年在位)將其改為三十稅壹稅,後人多有效仿。但這並不意味著漢朝百姓負擔輕,因為在封建王朝初期,百姓往往是按丁口征收,也就是人頭稅重新征收,直到唐中期以後,田賦才日益重要。漢朝除了征收田賦,還征收“計稅”、“生財”、“變稅”。算稅交錢是人頭稅。漢高祖四年開始算稅。“建國年十五到五十六,錢交了,壹百二十人算。”賈人和奴婢加倍數了兩次。惠帝六年(189前),15歲以上至30歲未婚女性數計為5人;文帝時(180 ~ 157前在位),稅減三分之壹,百姓交四十元。貨幣是不成熟的人口稅。武帝(140 ~ 87年前在位)用兵,全國用兵稀缺。“民三至十四歲,二十三人出口錢”;元帝(49 ~ 33年前在位)下令民眾七歲以上收錢,二十歲以上收稅計稅。多賦是強迫勞動的表現。秦國用商鞅的方法,百姓每月在郡縣服役,其他的就更死了。他們還在中都關服役,壹歲就駐紮,壹歲就被強制服役,是古代的三十倍。漢興未因臣服而改,百姓二十歲任徭役,五十五歲免。不服役的可以出錢,叫多服,壹個月兩千。王莽曾評價西漢時期的賦稅,說:“漢家減租,賦稅壹分三十,往往造成賦稅多,農民侵陵搶地。名聲三十稅壹稅,實際稅五。”

魏武帝興盛之初,實行的是稅收法規:每畝小米四升,每戶兩帛,棉花兩斤,其余不準興盛。晉武帝統壹後(265年至290年在位),280年頒布《占地令》,規定丁男(16歲至60歲)繳納50畝地租,丁女繳納20畝地租。如果戶主是丁男(十三歲至十五歲,六十壹歲至六十五歲),則按二十五畝交租,不為丁男交租。五十畝,租稅四箍,即每畝八升。除了地租之外,還要交戶轉,丁楠作為戶主,每年交三帛三公斤;戶主為女性或二胎男性的,戶轉減半。晉武帝死後,內亂爆發,這壹“占天令”長期沒有實施。南朝時期,賦稅沈重,混亂不堪。北魏實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如下:15歲以上男子分田40畝,婦女分田20畝;在產麻區,每人分到了20畝桑園用來種樹,男人10畝,女人5畝。次年頒布征收租金調節金的法令,規定夫妻每年繳納租金二石帛,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農耕織布的奴婢八人,牛二十頭,分別繳納相當於夫妻的租金調節金。並建立“三長制”,即“五鄰設壹鄰,五鄰設壹裏長,五裏設壹方長”,由三長負責查戶口、收房租、協調徭役。

相繼建立的北魏、北齊、北周、隋、初唐之後,都頒布了類似的均田令和調租法,只是方法有所改變。初唐頒布的均田令規定,丁男(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得100畝土地,其中80畝為庫班登,20畝為永業田。由田定南承擔納稅和徭役的義務。武德七年(624年)頒布《租永調整法》,規定每丁每年繳納粟石的州租;因地制宜,每年繳納絲(或絹)二丈,棉三兩;不產棉花的地方,就是納布二尺五,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還得服20天徭役,閏月再加兩天;如果沒有徭役,就以絲或布代替,相當於每天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稱為代理。如果政府額外服務,加25天,免費;三十天免費額外服務。每年額外服務最多不超過30天。《租庸調法》還根據災情的嚴重程度,規定了減免租庸調的具體措施。李政及州縣官員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負責批地、收地和收稅。根據唐律,如果丟失三樣東西中的壹種,李政和州郡官員將分別受到鞭笞或棍棒的懲罰;逾期不納稅或者擅自征收,所得利潤不屬於國家的,也將受到處罰。

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租佃制對唐朝的繁榮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促進作用。中唐時期,面對安史之亂以來的財政短缺和尖銳的階級鬥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政體制。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了兩部稅法。兩個稅法的實施是土地兼並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稅制的反映。安史之亂後,人們的田地“多被富戶和官員吞並”(《唐·姚輝》卷八十五),以丁虎為基礎的租地平平庸庸的方法不再適用。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是:①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制定稅收總額,各地根據中央分配的數量向當地住戶征收;(2)土著戶、客戶全部並入現居縣戶籍,按丁壯財產(包括田地、雜財)多少離開家園;(3)兩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於6月,秋稅限於11月;(4)租談,所有雜稅雜稅都將廢除,但丁的量也不會浪費;(5)兩稅按戶繳納,稻谷按田納粟;田賦以大歷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數量為準,平均征收。⑥無固定住所的商人,在其居住的縣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壹納稅。兩個稅法按田地征收地方稅,按財產征收戶均稅,多少改變了階級服務集中於貧苦農民的局面。但在這種制度下,土地合並不再受任何限制,再加上貪官重稅,往往有各種正額相加,百姓負擔實際上增加了。

兩個稅法從按人口征稅到按財產征稅,體現了稅收的發展規律。同時將各種稅種合並,夏秋兩季征收,簡化了稅制,故宋、元、明、清均采用。宋朝的夏稅是六月開征的,不得不推遲到十月。秋稅在10月份征收,可能會推遲到第二年的2月份。元朝時,江南征收兩稅。明代夏稅不得超過八月,秋稅不得超過次年二月。清代二月忙征,五月停征;8月份開征,11月份停征,很忙。自宋代以來,歷代征稅時期雖與兩稅法壹致,但內容有所不同。

宋初的田賦壹般都是按每畝虧壹鬥的定額取糧。江南、福建等部分地區,在宋以前十國分家時沿襲舊制,每年每畝繳納三鬥稅。後來改為夏稅、秋稅,每畝錢糧不同。除了兩稅之外,還有“丁口賦”和“雜賦”。前者是從五代十國政權繼承下來的“體形錢捐”、“體形稻麥”、“口形鹽錢”、“體形錢米”等通稱,後者是從五代十國的革、筋、農具、鞋、歌等稅繼承下來的通稱,也叫“歸並同類”。兩者都必須“兩稅同繳”。此外,納稅人還要輪流在各級政府任職。北宋中期,土地兼並十分激烈,農民破產流離,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已經發展到嚴重的程度。北宋統治集團中的壹些人認為,如果不采取措施改革政治,張角和黃巢在漢末的“改變國家”可能會再次發生。於是就有了王安石變法。其中,與稅收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稅法》和《征兵法》。田方衡平征稅法的主要內容是清查各州縣的耕地,每邊用千步丈量。丈量後先核實某戶占有壹定的土地,再根據土地的高低厚薄分成若幹類,分別規定每畝稅額。《集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在該法廢止之前,根據規定,戶要輪流在縣政府中任職,縣政府要為集資任職付費。朱瀘州縣預計每年申請若幹招募費,由管內居民按戶分攤。以前輪流服役的人交的錢叫免役錢;以前享受免役特權的貨官家屬,以及女戶、佛戶、未成熟戶,也要按戶交錢,稱為助錢。除了招聘用的正數,還要多收20%的費用,也就是所謂的免單錢。在嚴重饑荒的情況下,他們不會向私人家庭收取服務費,也就是說,他們會將剩余的錢用於提高服務。這兩個法令,王力可安史的其他法令,很快被廢除,因為反對地主階級和老派官僚。南宋統治集團總是以當前的敵人為借口,進行嚴酷而殘酷的壓榨:夏秋稅、錢米數量,以及實際上由納稅人免費運送的名為禾麥的帛、帛、米、粟,都比舊定額增加了五至七倍。

元朝的賦稅也很重。北方有“稅糧”和“科差”。稅糧分為稅和地方稅。元朝政府規定納丁稅多田少田,地方稅多田少田。分差可分為“絲料”和“保底銀”。起初《絲料》規定每兩戶壹公斤絲“失官”,每五戶壹公斤絲“失標”。還規定每戶要交四兩“保銀”,以後收取的數額會因時因地而異。南方沿襲南宋稅法,主要是“到處征稅”,秋稅征收糧食,夏稅征收木棉、布帛、絲綢。

明初模仿唐朝兩稅法,批準天下田賦,夏稅交稻麥錢鈔帛,秋糧交稻錢鈔帛。夏稅、秋糧都是以稻麥為基礎,稱為“本色”;把其他東西按其價值折起來,叫做“折色”。它的額頭被列入“黃皮書”。黃皮書是戶口本,詳細登記居民的工作和行業,每年由政府審核壹次。洪武二十年(1387),經過土地普查,編制了比例尺簿,詳細記錄了方圓各鄉、四區的畝地,並繪制了地圖。此後,明政府根據黃皮書和魚鱗書,限制人民遷徙,剝削賦稅徭役。如果有泄密賬號,就要用棒子懲罰;如果妳不按時按量納稅,妳應該受到鞭打或棍棒;“獄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大明法》)。到明朝中期,確立了“鞭法”,其主要內容有:①將各種繁雜的田賦和各種性質的徭役合並征收白銀;(2)徭役中的力差改為白銀,政府雇人服役;(3)徭役銀不是按戶分配,而是按畝負擔;④以縣為單位將壹縣額上的徭役銀全部分配,平均負擔;改變了原來根據內部分享的方法。這壹稅制從嘉靖十年(1531)到崇禎十年(1637)在各地實行了約100年。明末開征三餉(遼、訓、剿),突然加重負擔,壹條鞭法毀於壹旦。

清廷入關後,宣布明朝以鞭法征收賦稅,雜派及“三薪”壹律免除。但由於軍需頻繁,經常被勒索收編,派系層出不窮。雖然有鞭法把徭役銀搬到了土地上,但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康熙年間(1662 ~ 1722),百姓丁銀負擔極重,陜西每丁娜銀四兩,甘肅常工八兩。農民被迫逃亡,拒絕繳納丁銀,導致丁銀無限量,難以征收。於是康熙五十壹年,宣布以五十年丁印(1711)的數額為準,以後再加丁,稱為“聖子丁,永不加賦”。雍正年間(1722 ~ 1735),清政府進壹步采取“合田並田”、“推田入畝”的辦法,將康熙五十年定的丁銀(人口2462.2萬,丁銀總人口335萬)平均攤入當地田賦銀,統籌征收。自此,丁銀完全隨糧征收,成為清朝統壹的稅制。

【清稅啟事】

從秦漢到明清,封建王朝都是以土地、戶、丁為征納對象。雖然征稅和征稅的方式不同,但本質是壹樣的。秦漢以來,他們不僅收地租,還收戶稅和錢;唐代的租庸人法,“有田有租,有家有調,有身有庸人”;唐朝中期實行兩個稅法,即征地稅和戶口稅,將稅收收入的征稅並入兩個稅種,但很快又將稅收收入改為征收稅收收入。明朝後期實行鞭法,將徭役銀攤入畝地,以便將當時繁雜的徭役名稱合並征收白銀。直到清朝實行地田合壹,才結束了長期存在的田、戶、田分別征稅的混亂現象,完成了徭役合並的過程,即將人頭稅納入財產稅。歷代封建統治者重視對田、戶、丁的稅役征收,重視這些地區稅法或役法的制定。另壹方面也非常重視商稅、鹽稅、茶稅、礦稅、契稅等在封建國家經濟中越來越重要的稅種,以至於賴以生存。其中,商業稅最為重要。

中國古代關於征收商業稅的法律也相當發達。主要包括市稅(市租)和通行稅(關稅)。商稅始於西周。如前所述,西周“九稅”之壹是“封城稅”,即關稅和市政稅。據《李周地官》記載,當時周朝設“比人”奪城,其稅目有布匹、布匹、質布、細布、布匹。之後歷代都開征城稅。但是,通行稅變化很大。春秋以後,各國統治者開始征收過境稅,多以暴制暴。秦始皇統壹中國(221)後,取消關稅,漢朝沒有梁的跡象。三國以後,水陸交通要道征收通行稅,稱為關錦稅。唐初又廢除了關錦稅。安史之亂後,賦稅在江淮唐嫣的商旅之地征收,稱代城。德宗統治時期(779 ~ 804年),正式規定在朱槿大都市區征收貨物稅。錢按每千文二十文征稅,竹、木、茶、漆均為什壹稅。到了宋代,商稅已經成為國家的壹項重要收入。北宋時城稅叫住稅,通過關稅叫關稅。遊客為每千元商品支付20元。明朝在交通要道設置關卡,征收通行稅。起初對應稅品目沒有明確規定,收稅人隨意征稅,結果壹車壹船壹貨壹物都被征稅。永樂元年(1403),規定所有軍民家在婚喪祭祀時,都要送禮,染練織自己的帛和購買已經納稅的東西,或者船只、車輛自帶貨物,使用農具。到處都有人搬運蔬菜,到處都有人在小溪和河流裏賣雜魚,在民間人家的池塘裏用雜果的人也沒興趣賣,人們經常用竹、木、香蒲和常見的雜物。宣德年間(1426 ~ 1435),在長江和運河沿岸各地設立了三十二個錢櫃,收取船材費。萬歷以後(1573 ~ 1619),關卡增多,稅務稽查人員四出,大肆掠奪,導致商旅絕跡。清朝時有幾十個海關和工商部海關,主要征收貨物稅,包括服裝稅、食品稅、貨物稅和雜貨稅,船、船經過的地方也征收船稅。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品流通的頻繁,封建國家對關稅的管理日趨嚴格。乾隆26年至41年(1761 ~ 1776)編《內務府條例》(見《大清律例》),其後各朝均有編修。這部法典,實質上是壹部封建經濟法規,包括《稅則》五卷和《稅則》二十九卷,對稅關的設置、各稅關的稅額和稅率以及有關事項作了詳細規定。稅率是從價5%,但每個海關都采用特定稅率。規定各海關每年按時向中央政府交付其配額,“現任官員將因關稅不足而得到補償”。逾期不能補償的,予以免職,並以其全部財產補償;當仍有不足時,責任在後人。嚴禁過檢查站和各種偷稅漏稅。凡違反者,將“依法懲處,貨壹半歸官”;失職的就壹起討論。這些規定促使所有海關官員以苛稅為能,附加稅往往是正規稅的數倍之多。乾隆、道光年間,每年關稅總額達四百多萬至五百萬,相當於當時中央財政收入的十分之壹左右。

歷代封建王朝對市政稅法的苛刻程度甚至超過關稅。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教重教訓的商賈奉命計算:不當官者,三長老,北方騎士,不盛氣淩人算壹個,商賈算兩個,船五十尺以上算壹個。元壽四年(前119)錢上征稅,商人們交了2000元。作者付了四千壹百。商人應該向官員申報他們的資產和收入。隱瞞不報者,罰守邊境壹年,錢沒收,密報者賠償壹半。金朝統壹天下後,實行“散養制”,規定每壹萬元,官收四百元,賣者收三百元,買者收壹百元。沒有證件,從價稅4%。這種方法在宋、齊、梁、陳等朝代都有使用。隋朝的營業稅比較輕。唐初,城稅也是輕征。唐玄宗(712 ~ 755)統治後,商稅漸重,安史之亂後,恣意苛求,出現了“借商”、“質錢”、“息貸”、“閱商錢”等各種變相稅收。宋代對城內居民征收居住稅,稅率為千分之三十。淳化三年(992),端公元年(988)至淳化元年各州最高稅額為“歲課”。沒有達到這個數額的人將受到懲罰。明初規定“商稅百分之三十,稅百分之壹”,“凡不在市者,不征稅”。但買賣農房時規定要立契,除正式課外還要收紙銅錢40文。這是契稅的原始形態。仁宗洪熙元年(1425),實行鈔法,在店攤征稅;宣德四年(1429),此稅加五倍。此後稅率不斷提高,胥吏勒索過多,令廣大商人難以承受。明代嚴禁偷稅漏稅。“不上課”的商人,要“貨酒醋五成”(大明法)。清朝鹹豐以前的稅法(1851 ~ 1861)很大程度上是明朝的繼承。與明朝相比,有契稅、地方稅、牙稅。順治四年(1647)規定,人民出售的土地和房屋,每賣壹兩,賣者付三分錢,官吏在契末加蓋官印作為憑證。雍正七年,每兩年加壹分契稅,以支付考堂費用。乾隆十四年確定契稅,並嚴格執行契約的印制、填寫、保存。沒有“尾巴”的,按偷稅漏稅法定罪,稅率提高,買賣合同9%,合同4.5%。”牙科稅”是向牙科公司征收的特殊營業稅。雍正年間,規定“牙帖”(經營牙店的執照)由住院部頒發,每五年頒發壹次新帖。根據牙店資本和買賣結果,征稅520至1200不等,每年征收壹定的牙稅。”稅”是典當行的營業稅。順治九年制定《典當行稅法》,規定每家典當行每年要納五兩稅。康熙五年規定當鋪稅制,每年按等級征收五兩、四兩、三兩、二兩白銀,後來成為納稅的標準。雍正六年,制定了張貼的規則,各地張貼費的數額不壹。之後產生各種附加稅,地方稅逐漸增加,從每年五兩增加到光緒年間的五十兩(1875 ~ 1908)。

封建王朝征收沈重的商稅主要有兩個目的:壹是抑制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以保護封建農業經濟,二是聚斂財富充實財政。

“稅收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2頁)。中國古代稅法及其確立的稅制是建立在奴隸制經濟或封建地主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它們是奴隸主或封建地主維護統治的工具,為當時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封建王朝的稅法規定,稅收按田、戶、丁口負擔。但對於地主來說,他們並不從事生產勞動,他們繳納的稅實際上是農民提供的地租的壹部分,也就是所謂的“稅來自租”。所以,稅收歸根到底是農民剩余勞動力的轉化形式,是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剝削。

  • 上一篇:關於蘇聯衛國戰爭的信息
  • 下一篇:論瘟疫對宗教、文化、社會和經濟的影響。受科技、醫學實驗、恐怖活動影響的字數為2500。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