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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能加入北約嗎?

法律分析:

壹.選擇維和部隊的標準和條件:

中國的維和部隊分為軍隊和警察兩類,都是從現役軍人或公安民警中選拔的。

1.如上所述,陸軍維和部隊壹般是工兵和醫療隊。所以,如果妳想加入,前提必須是妳已經是壹名軍人,並且從事維和需要的工作。

溫馨提醒,當兵的目的地不是妳選擇的,每年派出的維和部隊都是各大軍區輪換的。所以參軍不壹定能當工程師,即使當了工程師也不壹定能坐上維和的車輪。更何況維和人員的軍政素質應該是壹流的,對形象和外語也有要求。

2.警察維和部隊從現役警察(不含國安、監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公安、武警現役警察(特指消防、治安邊防,不含內衛、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中選拔。首先,他們必須在廊坊的武警學院接受培訓,畢業合格後返回原單位“袖手旁觀”,國家將視情況調用他們出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加入,前提是警察必須是公安民警或公安武警,同時軍政素質要壹流,形象和外語也有要求。

二、維和部隊的任務:

聯合國維和部隊的作用是防止局部沖突擴大,或防止沖突再次發生,並幫助在戰爭中遭受痛苦的平民,為最終政治解決沖突創造條件。1956第壹支聯合國維和部隊成立時,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曾提出著名的維和三原則:

首先,維持和平行動不得幹涉有關國家的權利、要求和立場,必須保持中立,不得在沖突中偏袒任何壹方;

第二,維和行動必須在有關各方壹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維和部隊只攜帶輕武器,只能在自衛時使用武力。

人們把這三個原則概括為中立、同意和自衛,稱之為哈馬舍爾德三原則。哈馬-赫德三原則是傳統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基本原則。1980年代末之前的維持和平行動都是基於哈馬舍爾德的三項原則。哈馬吉爾德三原則對過去40年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維持和平的原則:

盡管《聯合國憲章》沒有明確規定維和行動,但經過近60年的實踐探索,國際社會今天已經形成了以下四項公認的維和行為準則:

1,法理。即維和行動必須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必須獲得適當授權和明確任務;維和部隊通常由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授權建立;聯合國維和人員必須接受聯合國的授權;等壹下。根據這些原則,目前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不屬於維和行動。聯合國官網也指出,美國在朝鮮戰爭中建立的所謂“聯合國軍”不在聯合國指揮之下,不屬於聯合國維和部隊。

2.同意原則。即維和部隊的駐紮和活動應由安理會或大會決定,征得有關各方同意(15成員中至少有9個成員贊成,中、美、英、俄、法5個常任理事國沒有投反對票),然後授權聯合國秘書長組織;此外,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只能在沖突各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組成維和部隊的國家和將要采取的維和措施應事先得到沖突各方的同意,以防止聯合國維和部隊成為沖突的新壹方。搬進去後,壹旦政府要求撤,就必須馬上撤。

3.中立原則。參與維持和平的成員必須來自與沖突各方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國家。維和部隊不同於普通軍隊。它沒有戰場,也沒有敵人。這是壹股政治和外交力量。它必須嚴格保持中立,不得卷入沖突的任何壹方,更不要說幹涉其內政。但是,有些維持和平行動違反了這壹原則。比如1999北約進攻科索沃後,安理會決定在科索沃部署“國際安全存在”。然而,壹些北約部隊偏袒阿爾巴尼亞“科索沃解放軍”,推遲解除和收繳其武器的日期,導致許多針對塞族人的暴力仇殺。

4.最少使用武力的原則。即維和人員不應該使用武力來達到維和的目的,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武力進行自衛,比如保護自己的戰友和聯合國的財產,對試圖使用武力的人進行反擊。否則,我們只能撤回。比如1993,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維和部隊試圖強行解除索馬裏各派武裝,遭到武裝襲擊。美軍武力報復,不料遭到更大規模的反擊。* * * 102名維和人員犧牲,其中包括44名美軍士兵。由於維和人員的巨大損失和當地民眾支持的徹底喪失,維和部隊被迫於1995年3月3日撤離索馬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

兵役制度。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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