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對擔保範圍有要求嗎?抵押擔保的範圍是指抵押關系成立後,未履行債務的優先受償範圍問題。它是抵押權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抵押是約定的擔保物權,所以抵押擔保的範圍壹般應以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為準。抵押合同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範圍僅包括主債權,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壹項或者多項的,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壹旦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範圍優先受償,但不得超出約定的優先受償範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那麽銀行就是抵押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不將抵押物的占有權轉移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享有以不同的價款處分抵押物的權利,以及在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時,就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的壹種財產權利。因此,從抵押的性質和目的來看,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2)抵押是在債務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益。債權人不需要為償還其債權而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而是為償還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除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III)抵押是壹種約定的擔保權益,而不是法定的擔保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1、18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由當事人抵押協議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只能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進行登記。(五)抵押的內容是抵押物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購買權。抵押的內容有兩個:壹是對抵押財產的有價處分權;二是抵押財產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財產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或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償債務。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1)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以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2)抵押物出售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也表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而得到清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當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剔除,抵押權人對已被剔除的抵押財產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2)必須是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3)債權人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期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4)未清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關於抵押擔保的知識還是很多的。如果想了解更多細節,建議直接咨詢在線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範圍擔保物權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