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該條是關於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其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該條是新創設的條款,在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之所以創設這壹條款,是因為本法創設了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為了行使所得來源地的稅收管轄權,有必要對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作出明確規定,以便於扣繳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該條規定應理解為: (壹)對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維護中國境內稅收墳墓的利益。但是,由於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上述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從稅源控制的角度出發,稅法對上述所得按照扣繳所得稅的方法處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上述所得有關的費用,應當由其在中國境外的機構計算扣除。所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壹般不是扣除任何成本費用而是按照收入全額征稅。對上述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按其收入全額征收代扣所得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也遵循了這壹國際慣例。(二)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或者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財產轉讓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該法第十六條還規定,企業轉讓資產時,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產凈值和轉讓費用。稅法前後的規定有區別嗎?本法對前者的規定,僅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對於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此類收入,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計算相關費用,因此財產性收入轉讓相關費用應由其在中國境外的機構計算扣除,我國稅法在征收代扣所得稅時不扣除轉讓費用。但考慮到構成轉讓成本的轉讓財產凈值易於識別和控制,稅法允許以轉讓收入全額扣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本法對後者的規定主要是指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的財產轉讓業務。由於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準確計算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發生的財產轉讓費用,且構成轉讓費用的轉讓財產凈值易於識別和控制,稅法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轉讓資產凈值和轉讓費用。本法對前者和後者的規定不同。因為前者不允許扣除財產轉讓費用,後者允許扣除財產轉讓費用,所以前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大於後者。但前者適用20%的預提稅率,後者適用25%的基本稅率。因此,總體來看,前後應納稅額差別不大,也就是說,兩種情況下的財產轉讓所得的所得稅負擔差別不大。(三)除上述兩類所得外,上述非居民企業還可以從中國境內為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咨詢服務取得咨詢費收入,從中國境內為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境外保險取得保險費收入等。對這些收入全額征收代扣所得稅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以上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
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