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肯定有很多問題。跟我壹起了解更多的中外合作辦學吧!
1.什麽是中外合作辦學?
中外合作辦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育教學活動。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的審批和管理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執行。
(1)辦學主體:必須有至少兩個中外辦學主體,辦學主體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
(2)地點:教育教學活動主要在國內進行;
(3)辦學模式:合作而非合資;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自主辦學。合作辦學主要是指中國與外國在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等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國教育機構投資加強合作。
(4)招生對象:以中國公民為主,也可根據中國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招收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學生。
可以采用中外合作辦學的方式培養外國港澳臺學生,但來華學生的註冊和管理應當按照來華學生管理辦法執行。
(5)行政許可:需要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取得合法的辦學資格。中外合作辦學未經批準不得招生。
我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國外教育資源,只是以學分互認的形式與國外教育機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如壹般校際交流項目、國外大學預科班、雙學位項目、雙語教學項目、引進國外大學部分課程等,不屬於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範圍。
畢業照,南開大學和澳大利亞弗林德斯大學醫院管理碩士。
2.如何查詢合法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依法設立或者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取得審批機關頒發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編號、統壹格式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中外合作辦學批準書》。
依法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含內地和港澳臺地區的,下同)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布,網址為。
3.中外合作辦學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中外合作辦學有三種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上三種也分別稱為獨立法人機構、非獨立法人機構和項目。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指外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境內的教育機構合作設立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就法律地位而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分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大陸、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
目前正式成立的有7所,正在籌建的有2所,包括unnc、Xi交利物浦大學、北師大-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上海紐約大學、昆山杜克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溫州肯大學。籌建單位為深圳MSU比特大學(籌)和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籌)。
(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目前國內已有60多家,如北航中法工程師學院、華中科技大學中歐清潔能源學院、東北財經大學薩裏國際學院、中山大學中法核工程與技術學院等。
(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在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情況下,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中澳合作MHA畢業典禮合影
4.如何區分中外合作辦學和其他涉外辦學模式?
與中外合作辦學類似的涉外辦學模式主要有聯合培養和雙學位。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依法申報和批準;是否依法管理和經營;是否實質性引進和使用國外大學的優質課程和師資;是否有完整獨立的人才培養計劃和學生管理制度。
聯合培養、雙學位等涉外辦學模式,國家相應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在教育國際合作實踐中,壹般指兩校通過學分互認、雙校區培養、學位授予等方式開展教育國際人才培養合作。其特征在於:
(1)項目備案制。這種辦學是高等教育開放的內容,不需要行政許可,但必須對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學生實施。如果涉及到國外學位的授予,如果提前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相關辦學協議,將方便了解項目信息和參賽人數及名單,縮短認證周期;
(2)對是否有外教和引進外教課程沒有具體要求;
(3)國內外兩套人才培養方案,學分互認。中外大學通過對同壹學科、同壹專業的課程進行評價,互認學分;
(4)中外雙校區分步學習,學生在中外兩個校區通過分步學習完成雙方約定的畢業、學業成績等學習要求;
(5)學籍管理按學校規定執行。實踐中,我國高校壹般采取兩種形式:保留學籍並退學,或繼續註冊學籍;
(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壹方或者雙方授予的學位;
(7)沒有特殊的學費政策,學費標準參照普通高校學生標準,學生在國外期間壹般按照中外高校的協議收取;
(8)日常管理納入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管理。由於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規範,這類學校在學分互認、雙校區學生學習安排、教學質量要求、學位授予等方面,由中外高校根據辦學自主權進行,形式上有很多變化。
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明確規定的,它與聯合辦學、雙學位的區別在於:
(1)需要行政許可,辦學行為受《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範和保護;
(2)辦學目的是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對引進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有明確要求。目前引進的國外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應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壹以上,由國外教育機構教師承擔的專業核心課程的課程數和教學時數應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教學時數的三分之壹以上;
(3)中外* * *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
(4)不需要通過國內外雙校區學習完成畢業要求;
(5)登記學位授予方的學籍。授予壹方學位,登記壹方為學生;授予雙方學位並註冊學籍。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生,還需在入學後到教育部發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註冊認證系統進行註冊;
(六)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協議授予壹方或者雙方學位;
(七)學費按照補償培養成本的原則,報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和地方物價部門共同審批;
(8)學校管理和國家系統管理同時進行。中外合作辦學不僅納入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管理,而且按照中外合作辦學的特殊管理要求定期評估和申請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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