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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使用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貼息。

投資補貼和貼息資金都是免費投資。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社會領域。具體包括:

社會福利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

(2)農業和農村;

(3)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四)重大科學技術進步;

(5)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區域。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宏觀調控要求和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者,會同有關行業部門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要適當傾斜。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應按專項制定工作計劃或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預定目標、實施周期、支持範圍、資金安排、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並根據不同行業、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

工作計劃或管理措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相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均應公開。第七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於計劃新建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建成項目。

項目投資補助和貼息額度原則上壹次性核定,已全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壹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的專項資金。第二章申報與審核第八條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通過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網上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復),並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第九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網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通過網上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工作計劃或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內容。

項目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項目總結申報單位。項目總結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金申請報告可單獨提交,也可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並提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總結的申報單位。第十壹條項目總結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入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相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措施的要求;

(三)項目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已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並已通過網上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第三章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審批下達後,將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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