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定律”?
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四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本法第68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
“意義分解”?
1?仲裁期間,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2?所有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均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將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本身無權采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3?受理法院有不同的情況:
(1)國內仲裁:?
(壹)財產保全: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申請保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實施條例》第11條);?
②證據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涉外仲裁:
(1)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住所地及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②證據保全: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仲裁法》第六十八條)。
“關鍵定律”?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相關法律》本法第三十條;《仲裁規則》第24-27條和第65條。?
“意義分解”?
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任方式也是司法考試的熱點之壹。應該指出的是:
1?仲裁庭的組成:各方選擇或委托主席指定壹名,第三方選擇或委托第三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法定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員的產生方式與首席仲裁員相同。?
3?貿易仲裁的簡易程序采用專屬制度(《貿易仲裁規則》第65條)。?
不要混淆?
雙方不能同時指定三名仲裁員。
“關鍵定律”?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重新進行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恢復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
“相關條款”本法第35-36條。?
“意義分解”?
1?了解上述情況和有關退出的決定程序(第34-36條)。?
2?重點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仲裁庭應當根據申請或者職權決定是否恢復程序;當事人只有主張權,沒有決定權。
“關鍵定律”?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在法庭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相關條款”本法第42-43條;《仲裁規則》第32和36條。?
“意義分解”?
以上兩篇是司法考試熱點。應該指出的是:
1?仲裁以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
2?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為例外。這和訴訟正好相反。?
3?在這種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同意公開,仲裁也不應公開。?
4?註意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仲裁申請視為撤回的情形以及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的權力。
“關鍵定律”?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第五十二條。?
“意義分解”?
1?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調解。?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有兩種方式:?
(1)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
(2)仲裁申請也可以撤回。?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後,可以反悔,仍可以按照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有兩種方式:?
(1)制作調解書;?
(2)根據協議結果做出裁決。註意,此時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銷。?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讀者第五十條的含義:原仲裁協議仍然有效,與第九條第二款不同。?
2?仲裁庭主持調解不是“應當先調解”,而是“可以先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嚴格區別。只有在當事人自願調解的情況下,仲裁庭才有義務“調解”。?
3?和解協議與調解協議具有不同的效力。?
4?調解後,當事人要求仲裁庭作出裁決,並且不能反悔。
“關鍵定律”?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字,也可以不簽字。簽名。?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可以就部分已經清楚的事實作出裁決。?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中有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相關條款”貿易規則第54 ~ 56條和61 ~ 62條。?
“意義分解”?
上述規定的內容也是司法考試的重點,不可小覷。應該指出的是:
1?首席仲裁員的特殊權力(第53條)不同於法院的合議庭。?
2?仲裁裁決也可以不說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而作出。這不同於法院判決(第54條,第1款)。?
3?仲裁員也可以不簽字。這也不同於法院判決書的法官簽名制度(第54條第2款)。
4?部分預先裁定制度(第55條)。?
5?裁決書中文字錯誤或遺漏的更正措施(第56條)。?
6?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記錄在記錄中,而不是記錄在裁決書中。?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要求比法院裁決的要求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