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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財產損失的標準

只有看具體的罪名,才能知道重大財產損失的標準。不同的罪名涉及重大財產損失的認定標準不同。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債權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什麽是財產損失?

學術文獻中對“財產損失”的解釋;

1.財產損失也叫財產損失。損失壹般是指可以用貨幣單位衡量的財產價值的減少。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財產損失是指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凈損失,因毀損、報廢而發生的壞賬損失,以及因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

財產損失險怎麽賠償?

財產損失保險賠償處理的程序包括受理被保險人索賠-現場勘查-責任審核-損失核實-賠款計算-賠款支付等。在事前事後環節的基礎上,每個環節的失誤都可能損害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

如何界定重大財產損失?

(1)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喪失競爭優勢、倒閉或者破產的;

(三)侵犯商業秘密,嚴重影響權利人的聲譽和信譽;

(4)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死亡的;

(5)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勢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等壹下。

資產損失確定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對已失去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不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企業無效賬面資產,在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情況下,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認定為損失,經批準後可以進行財務核銷。

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力量,對清產核資中認定的資產損失進行認真清理和核查,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對資產損失的項目和金額進行核實和認定。對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逐項進行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重點核查。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認定的所有資產損失均已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無法根據證據確定損失金額,或者難以取得具有外部法律效力證明的相關資產損失的,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評估後出具評估意見。

企業要加強對已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的管理,建立“銷賬備案”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壹步清理回收,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要分類排隊,認真清理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已批準核銷的實物資產損失。對有利用價值或能回收殘值的,應積極處理,盡量減少損失。

企業因會計技術錯誤發現的資產不真實,不屬於資產損失範圍。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方法自行處理,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提出相關意見。

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投資及關聯交易的相互往來,債務人的債務核銷應與債權人的債務核銷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處理債權或債務的財務信息。

第四,資產損失的責任劃分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主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壹)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2)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履行分管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承擔的責任。

(四)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未建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或者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依照本辦法認定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企業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分別承擔主管領導和重要領導的責任。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認定子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上級企業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企業參與決策的其他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如果會議紀要證明其在做出決策時表示過反對意見,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認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總會計師或者財務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主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壹經查實,除依照本辦法處罰相關責任人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直接責任人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和起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提供虛假證明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壹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金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金額30%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兩次以上處罰,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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