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汛抗旱需要,設立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用於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文報汛。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設施、依法參加防汛抗旱工作的義務。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防汛抗旱職責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負責人、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組成。
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壹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組織制定防汛抗旱預案、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防汛預案,組織防汛抗旱知識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第九條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要求,* *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確定防汛抗旱機構,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旱的具體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檢查本地區的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堤壩和抗旱供水設施,落實安全措施,編制和實施防汛抗旱預案。 配合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組織群眾轉移安置,做好災情統計、核實和上報工作。
防汛抗旱任務重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防汛抗旱機構,具體負責防汛抗旱工作。第十壹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防汛抗旱具體工作,宣傳防汛抗旱知識,傳遞轉移避災等信息,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協助進行災情統計,發放救災物資。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與成員單位、下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簽訂防汛抗旱責任書,確定防汛抗旱責任人。第三章防汛抗旱準備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第十四條防汛抗旱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旱災害規律和特點、防汛抗旱能力等因素。並與上壹級防汛抗旱規劃相協調。第十五條防汛抗旱規劃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建設、應急工程體系和設施、物資和技術儲備、應急救援隊伍和服務組織、監測網絡建設和保障措施。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
水庫、水電站、電灌站、堤防、水閘、大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