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法》是《大明法集解附則》的簡稱。這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法典。它最早創作於金戈與馬鐵之戰,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時代。這部大法既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勢,又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不僅如此,它還開創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先河,為中國現代法制建設提供了壹些有價值的借鑒。
《大明法》是中國明朝的壹部法令,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執法的經驗教訓,詳細制定。《大明法》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體例,調整刑名,肯定明初個人地位的變化,重視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出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在“禮”與“法”的結合上呈現出新的特點。
《大明法》共分30卷,包括五刑(摑、棒、徒、流放、死罪)、十惡(謀反、叛亂、惡逆、輕慢、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和八議(八議)這種作為六律總旨的六部排列,是從元那裏繼承下來的,在外觀上與唐律有所不同,在內容上也有許多變化。又增加了壹項“叛徒”,這是上壹代沒有的。在量刑上,壹般是犯罪較輕的減輕,犯罪較重的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針對叛亂、造反等民間動亂的嚴厲措施。禁止“漢奸”、“與近官為友”、“談臣之德與政”,體現了明初朱元璋防止官員謀權、與黨為友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法》源於《唐律》,其中的摑、棒、徒、流、死五種刑,是所謂的常態刑,其他的如雜罪、砍頭、勒頸、遷徙、充軍、連枷、刺青、贖身、死刑等。,都是自己承擔的。所謂朝廷棍棒,由朱元璋付諸實施,其他大明律沒有規定的殘酷刑罰也層出不窮。至於金逸瑋的“監獄傳票”,這是最惡劣的謀殺,也是最有害的。後來,東廠、西廠、內廠相繼建立,嚴刑峻法,愈演愈烈,直至明朝。
明朝更加重視法制的建設和實踐,其中經歷了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法》是最重要的成果。《大明法》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制定法律的優良傳統,總結了明代以前中國各朝代法典文獻的編纂,也開啟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明朝在實施《大明法》的過程中,雖然不斷受到“我說法律”的幹擾,但這些幹擾從未影響其作為正統法典的地位。
《大明法》的制定過程是在吳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與欽差大臣劉基商議法規。12月,匯編了430部法律,包括285部法律和145項法令。同時發布了法律的直接解釋,解釋法律的含義。洪武六年十壹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等人依據該法詳細制定了《大明法》。
次年二月完成,在世界各地頒布。其內容與《唐律》壹樣,分為十二章,如《微班》、《鬥訟》、《詐偽》、《雜律》、《捕死》、《破獄》、《名案》等。三十卷,606篇。二十二年後,又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將名例律置於條首,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法,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法律體例和結構。30年5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標語牌和禁令,獄刑以此為準。
因為朱元璋禁止繼承人“變亂”,所以這次重新頒布了《大明法》,到了明末也沒有修改。如有變通,會頒布詔令或制定法規輔助法律。弘治十三年(1500),關於求刑的規定有279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加376篇;萬歷十三年(1585)重修,增加382篇。從此法與例並行。
基本內容包括:名例法,47條,是整部法律的綱領。著名的例子是犯罪名稱和法律的縮寫。規定了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的量刑基本原則。其中“五刑”規定了五種刑罰,分別是杖打、弟子、流浪、死緩;在“六律”的具體規定中,有年中死亡、流放邊遠地區、移民、刺青等刑罰;而“十惡”規定謀反、謀反、惡逆、刺青。
“八議”即議親屬(皇親國戚)、議過去(舊帝)、議功德、議能力、議勤奮、議貴族(壹品及三品以上文武官員、二品散官)和議賓客(繼承前代後為國賓者),決定了皇親國戚、貴族和官員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務部無權過問。要封新聞,從裁判手裏拿。但與前代相比,明律八議中的文武官員特權有所下降。
官法由官制和公式兩卷組成,共33條。主要規定了文武官員應遵循的職能規定和公務職責。其中“大臣擅選官員”、“文官為官”、“結交朋黨擾亂國事”、“結交官吏”、“善用之以變亂法”等死刑條款,是明律所特有的,反映了明代君主專制和封建專制日益集權的歷史特點。
《家法》共分七卷,分別是《家務》、《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場》,共95篇。這部法律是人口、戶籍、宗族、土地、稅收、徭役、婚姻、鈔法、庫法、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和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大增加,課程、錢債、市場資本等專條反映了明代封建經濟與商品貨幣關系的進壹步發展。
在土地制度、稅收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制度等方面也具有時代特征。對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沒有限制,但嚴禁“騙地騙糧”;允許買賣土地,但規定賣地房必須包稅超砍,嚴禁在正常賣地之外兼並土地。與錢糧有關的犯罪比唐代嚴重,但“漏戶口”、“非法經營”、“異財”、“喪嫁”、“嫁卑”等犯罪不太嚴重。此外還規定,老百姓不得蓄奴,地主不得隨意對待佃戶轎子,佃戶只做“以少辦事”之禮(即以弟為兄)。
《禮法》分兩卷,祭祀和禮制,共26條。此法是祭祀天地、宗廟、國家、山川,以及君臣、父子、夫妻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除了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如“惹禍見官”、“阻攔上書”、“假送邪神誤導大眾”外,其他行為(有的還是“十惡”)大多是次要的,如“誤合禦藥”、“誤作禦飯”、“誤作禦船”。“不哀父母喪夫”也是“十惡”,只是行為之罪。
《戰爭法》共分五卷,分別是《宮闈》、《鄭君》、《關津》、《穩牧》、《驛站》,共75篇。這部法律是關於軍事的立法。針對軍人的犯罪情節嚴重,該條是在名例法中增加“軍官犯罪”和“官兵犯罪不逃跑”之外重新設立的。
《刑法》共十壹卷,包括賊與賊、人命、打架、責備、訴訟、受賄罪、詐騙罪、強奸罪、雜犯、捕死、越獄等,共171條。它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訴、追、審原則,是整部法律的重點。
其中“謀反”、“大逆不道”、“作妖書造謠”、“偷盜”、“官員受賄”、“背信棄義”等罪名都較重。比如“謀反大逆”之罪,《唐律》規定,本人斬首,父子十六歲以上者勒死;明律規定我“年中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論不同姓氏,叔伯、兄弟之子,十六歲斬首。減少了對“指使”、“兒孫告發祖父母、父母”、“通奸”等間接犯罪和員工毆打、咒罵、強奸、告發業主等間接犯罪的處罰。
《工會法》分為《營造》和《河防》兩卷,共13條,分別是關於工程建設、官建以及河防、道路、橋梁方面的立法。關於產業法設置的專文是明朝獨有的。
此外還有喪圖和五罰圖。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壹部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雖然它以唐律為基礎,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所發展。形式上,結構更合理,用詞更簡潔;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和訴訟方面的立法更加充實;在定罪量刑上,體現了“輕忽世事”、“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與儀式、風俗教育有關,小偷定罪較輕。”其法律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法律有很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他“近二十年苦幹苦思”的人生經驗總結,是他反復修改、“隔七稿”、精挑細選的“非刊典”。他把它視為維持朱明王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了在社會各方面實施《大明法》;朱元璋還收集了官民的“罪”例來解釋法律。洪武十八年,大高出版,次年,大高續版、三版出版,二十壹年,大高《勇士》頒授,令全國官、兵、民皆誦。其目的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服從封建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