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非常頻繁。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比,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內容復雜。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實施行政法規。在我國,行政法規在許多領域發揮著廣泛的作用,具有強大的影響力。然而,關於行政規章的理論研究較為薄弱,實踐中更缺乏必要的關於制定程序的法律規定。本文擬對我國行政法規的性質、特點和制定程序進行初步探討。
在中國,行政法規有法律規定的明確內容。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的行政法規應該是指法律授權的某些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毫無疑問,行政法規屬於我國的法源之壹。其理由:①行政法規是對壹般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義上的約束性規範。它不同於壹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壹種行政相對人只能接受其影響,而不必服從。(2)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權力的強制力執行的。當事人違反行政規章規定的行政法義務的,相關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強制。(3)行政法規雖然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直接制定的,但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是我國憲法和組織法明確授權的準立法機關。行政法規已被公認為當今各國授權立法的產物。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同時參照行政法規。將法規合法化作為行政審判的參考,也意味著我國的行政法規實際上具有“參考法”的性質。
行政法規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準法律”的範疇。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可見,行政法規本身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從屬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與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律性質的行政規章有壹系列重要區別。
在我國,行政法規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內部規定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本身的工作規則。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報表統計等規則。外在規定主要指行政規定,大多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包含壹定的處罰條款。行政失權現象壹般發生在此類規定的執行中。2.中央法規和地方法規。中央法規又稱部頒法規,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法規。其授權來源於憲法法律,適用於這壹制度範圍內的全國。其特點是適用於單壹領域,專業性強。地方性法規又稱政府規章,主要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來源於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容既具體到某壹事項,又全面到壹般情況。3.實施條例和自治條例。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壹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的形式制定。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其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稱為部門行政法規,其余稱為地方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第六條規章的名稱壹般稱“條例”、“辦法”,不得稱“規定”。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