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禮治”的繼承和改造
隨著奴隸制向封建制的演變和觀念的發展,儀式的範圍、形式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這種思想轉變最早的表現是:首先是晉國女叔齊,明辨禮義;其次,鄭國之強調禮是人們行為的準則。
禮主要是用來維護國家政權,執行政策法令,維系民心而不喪失民心。以前的禮是政治制度、宗教觀念、行為規則、禮儀的綜合體,而女叔齊認為“禮”與“禮”有本質區別,禮只是政治制度和人們行為規範的總稱。
子產指出,禮不僅與禮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是最高的自然法,它主要表現在人們的行為規範上。他壹方面將禮與禮區分開來,另壹方面又將禮視為自然的壹般秩序和規律。人順應自然,就要順應自然。同時,他在論述禮是天地人的總規則時,重點論述了“人”,強調人要遵守天地的規則:“天地之經,其實是人做的。”這也打破了“禮不能次於庶人”的傳統原則,將禮下放到民間,從而彌合了禮與法的界限,開創了後來由禮向法治過渡的先河。
(2)改革內政,創建新體制。
在以禮治國思想的指導下,子產提出了五個“國之大節”:“畏君之權,聽其政,尊其值,理其事,養其親。”這五點構成了以財治國的根本原則,其目的是建立和維護封建中央集權和等級制度。根據這些原則,他采取了許多具體措施整頓和改革內政。
子產和管仲壹樣,都是從行政編制和土地制度改革入手的。公元前536年,子產也“鑄刑書”,頒布刑法。他還堅持用人唯才的原則,對商人采取自由經營和“自由價格”的政策。子產強調,他的所有法令和改革措施都是以“救世”、“利國”為出發點的,也符合禮的宗旨。
財產改革體現了封建制度取代奴隸制的時代要求,有利於新的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壯大,同時協調了新舊貴族的利益,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3)鑄造刑書,出版成文法
在執政的第六年,子產為了適應新的封建制度,維護統治秩序,在改革土地制度和稅制的基礎上,進行了壹次重大的法律改革,就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書》。
“刑法書”是指刑法的規定。“鑄刑書”就是把刑法鑄在金屬物體上,並公布於眾。子產第壹次將“刑書”鑄在鼎上,從而開創了古代成文法律公布的先河,這在世界歷史上也可以說是第壹次。
子產的開創性工作在當時引起了強烈的思想震動,受到了保守貴族的指責和批評。晉國有名的大臣項叔馬上寫信批評。針對向叔的批評,子產表明了鮮明的態度和堅定的立場:
壹方面,子產明確表示,行刑之書不考慮個人利益,也不考慮子孫後代,而是為了“拯救世界”,即拯救當代;另壹方面,子產認為新刑法的頒布並不違背禮儀原則,而是完善了傳統的禮儀規則。叔侄之別,表現了春秋時期兩種不同的禮刑觀念。項叔堅持對傳統禮法的保密原則,子產則認為對傳統禮法的革新符合禮的精神。他們之間的爭論實際上反映了奴隸主的禮遇與封建貴族的矛盾,奴隸制的懲罰與封建制的懲罰之間的矛盾。
朱及其論爭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它突破了秘密刑罰的束縛,第壹次肯定了成文刑法的公布是“合法的”。
公布成文法的觀念,標誌著對犯罪任意處罰觀念的動搖和法治觀念的產生。子產的貢獻在於使過去的禮刑分離走向禮刑合壹,使成文法的公布成為禮治的體現。由此可見,子產是法家的先驅。
其次,打破了“作為醫生不受罰”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