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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蘭的格老秀斯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國的普芬多夫和沃爾夫,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格老秀斯是近代第壹個系統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西方啟蒙思想家。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壹,自然法的本質

1.自然法是壹種道德原則。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壹種正當的理性規範,它表明任何符合我們的理性和社會性的行為都是道德正義的;相反,這是壹種道德上的邪惡行為。

2.自然法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保護。人的自然權利包括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平等,自然法是對這些權利的壹種保護。當人們的自然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會進行自衛,這符合自然法則。

二、自然法的內容

1.不要拿別人的東西;

2.別人的東西被錯拿了,就應該和原物以及原物產生的收益壹起返還給失主;

3.信守諾言;

4.傷害必須付出代價;

5.無論誰犯罪都將受到懲罰。

第三,自然法的分類

自然法有兩種:純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前者存在於原始狀態,後者存在於文明社會。

第四,國際法理論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老秀斯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家間交往的法律”,是維護各國共同利益的法律。其目的是維護國際社會的集體安全,正如“壹國的法律以謀求壹國的利益為目的,所以國與國之間必須有法律,這些法律謀求的不是任何壹個國家的利益,而是所有國家的利益。”這種法律,我們稱之為國際法。"

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國家主權。所謂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主權,即主權者的行為不受他人意誌或法律支配的權力就是主權。主權是壹個國家統壹的道德能力,其最初的來源是基於社會契約,但當人們締結社會契約時,就應該絕對服從主權。格老秀斯認為,國家主權屬於壹個人,所以他反對人民主權,主張主權主權。主權是壹個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壹個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此外,必須遵循的國際法原則還包括:堅持宣戰原則,反對不宣而戰的狡猾行為;在戰爭中堅持人道主義原則,反對殺害婦女兒童等非戰鬥人員,反對殺害放下武器的戰鬥人員;秉承公海自由通行原則,任何國家或個人阻止非武裝船只在公海自由通行都是國際法準則所不允許的。此外,我們必須堅持保護交戰各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則。斯賓諾莎首先是壹位偉大的哲學家。在法哲學方面,他與霍布斯的進路是壹致的,即人性→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國家與法的起源。但他屬於民權自然法學派,因為他認為:

第壹,在締結社會契約時,人們只是放棄了判斷善惡和懲罰的權利,而不是所有的權利。在人們保留的權利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權(尤其是思想和言論自由權)和重約權;

其次,就政府的目的而言,霍布斯認為首要的是維護和平與安全,而斯賓諾莎則提出自由是政府旨在實現的最高目標。壹個好的政府會給公民言論自由,不會試圖控制他們的意見和思想。

第三,主權者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其權力範圍是有限的。霍布斯的出發點是“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自然物,他完全遵守自然規律。自然法原本是中世紀的概念,指的是神聖的道德法。隨著自然科學的興起,自然失去了宗教和倫理屬性,自然法則從道德法則變成了關於趨利避害的人的自然本能法則。霍布斯認為,在進入社會之前,人類生活在自然狀態,完全按照自然規律行事。他總結了兩條自然法則:壹是千方百計自救,二是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必要時放棄別人同意放棄的權利。

霍布斯論證的第壹步是提出“自然狀態”理論。他把自然狀態解釋為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社會的發展時期。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只關心滿足個人需求,壹切滿足個人生存需求的東西都可以據為己有。這就是所謂的“自然權利”。“天賦人權”的應用,勢必使自然狀態成為人人“戰爭”,或者說是“人狼相殘”的狀態。他指出,人與人之間這種敵對的戰爭狀態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極為不利。他指出,人為了生存,必須改變這種狀態。因此霍布斯提出了他的都會契約理論。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的特點是將“元首”排除在契約範圍之外。他指出,統治者(“元首”)不屬於締約壹方,因此他可以自由行動,不受任何約束,享有絕對權力,他的臣民必須絕對服從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表現出任何反抗。試圖推翻並殺死“元首”是最大的滔天罪行,是對社會契約的背叛。這樣,通過他的社會契約理論,論證了專制制度的合理性。在霍布斯等人的影響下,洛克對自己社會政治思想的闡述也以自然狀態論和社會契約論為出發點和理論形式。但他的故事與霍布斯不同。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是壹種“所有人與所有人之間的戰爭”狀態,而洛克將其描述為壹種“和平、自由、平等”的狀態,個人擁有自己的財產。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生來就有自由、平等、擁有財產等“天賦權利”。“沒有人享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力。.....不存在隸屬或約束關系。”

洛克指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必須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違法者應受到審判和懲罰。為了保證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更好地解決它們之間的糾紛,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人類才能“分別放棄自己的處罰權”,交由公眾指定的人“專門行使”。這就是市民社會的出現和國家的建立。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思想反映了當時德國的現狀。壹方面,英國、荷蘭等國早已進行資產階級革命,另壹方面,德國仍處於分裂狀態。因此,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法律思想,成為壹種過渡性的自然法。

他贊同霍布斯關於自愛利己的人性觀,也贊同格老秀斯關於向往社會生活的人性觀,並將這兩種觀點推導出的兩個自然法原則整合為壹個自然法:每個人都應該積極維護自己,使人類社會不會受到幹擾,為此他也強調法律平等原則。普芬多夫也是壹位社會契約論者。不同的是,他有兩個契約:第壹個是人與人之間訂立永久契約,保障自身安全;之後還需要締結第二個契約,即公民與政府的契約。據此,統治者宣誓滿足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公民則承諾服從統治者。比霍布斯更進步的是,普芬多夫指出,對於君主來說,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道德指南。然而,他畢竟躊躇不前,認為統治者遵守自然法的義務只是不完全的義務,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復仇者。所以,壹般情況下,人民無權反抗違背自然法的君主。因此,普芬多夫也屬於國家主權的自然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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