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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機構聘用外國專業人員的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中外宗教界的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規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提高聘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參照《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籍專業人員,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受聘於中國境內宗教機構,承擔講學或者教學任務的外國人。第四條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納入國家聘用外國文教專家管理體系,實行統壹歸口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外國專家在中國就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請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全國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宗教院校聘用外國專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則第五條根據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院校教師主要由我國宗教團體和有關院校、研究機構聘用。

為開展與國外宗教文化的學術交流,豐富教學內容,宗教院校可申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第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以我為主、適度聘用、保證質量、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七條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專業人員以短期授課為主。

短期授課時間以半年為限,長期授課時間以壹年為限。第八條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本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第三章從業資格的申請和審批第九條宗教院校申請從業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學制三年以上,正式開學四年以上;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備保障外籍專業人員工作和外事接待及安保能力的基本條件;

(五)有外國人教學評估制度。第十條在京民族宗教院校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申請從業資格。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查其申請,進行實地核查,並送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資格證書。

不在北京的全國性宗教院校,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委托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壹條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從業資格。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其申請進行初審,然後送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征求意見。

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同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共同審批認可申請。符合聘請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的宗教機構,由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宗教院校可以在取得資格證書後開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宗教事務局按照《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辦法》對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宗教院校進行年檢。經年檢合格並獲得國家外國專家局當年註冊的資格證書的宗教機構,可以繼續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第四章受聘人員條件第十三條受聘的外聘專業人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辦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的原則。第十四條受聘的外籍專業人員壹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在某壹宗教學術領域具有相當的學歷和較高的造詣。

從事壹般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接受過特殊培訓並有壹定的語言教學經驗。第五章聘用人員的申報和審批第十五條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須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第十六條聘請外國專業人員講學應納入年度計劃報批。因特殊需要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個人,應提前兩個月提交專項審批。第十七條民族宗教院校聘請外籍專業人員按下列程序申請和報批:

全國性宗教院校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下壹學年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年度計劃,並報全國性宗教團體。就業計劃應包括雇員人數、教授的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並說明擬任職人員及其所屬機構的個人情況。

全國性宗教團體對全國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計劃提出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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