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可以指出辯論稿的中心,或者指明中心事件,或者指明中心話題。人們最好是看到標題就明白辯論的內容。
2.正文壹般分為頭、正文和結尾三部分。
在開始的時候,妳要聯系辯論的題目,提出辯論稿的主要內容,讓聽眾明白妳想說的內容,當然,妳也要把開頭弄得巧妙壹點,讓聽眾有興趣聽。正文是辯論稿的關鍵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強有力的分析,讓聽眾點頭同意。最後可以總結壹下自己的看法,讓聽眾有壹個完整的印象。結尾應該是強烈的,鼓舞人心的,令人難忘的。
3.簽名是辯手的名字,日期是辯論的日期。
範文如下:
從嶽事件來看,顧傾應該是被關進監獄的。
各位評委、同學和其他辯手大家好!
對方辯手圍繞嶽事件列舉了壹系列類似的案例,試圖讓大家接受自殤應該被監禁的觀念,但我們始終立場堅定,堅持自殤不應該被監禁!讓我再次總結壹下我們的觀點。
第壹,離毀是壹個道德問題,不應該用法律代替道德來規範人的行為。
眾所周知,見義勇為是符合正義和道德的高尚行為,而自暴自棄則是違背道德和正義,為人們所痛恨的行為。見義勇為和免於毀滅既是道德問題,也是不確定的救助義務。見義勇為,可以視為英雄,值得稱贊。
但是自取滅亡是犯罪,應該受到刑法的懲罰。多不公平啊!我們認為不應該用法律而不是道德來規範人的行為,把人從廢墟關進監獄。反而會降低做好事的含金量,擡高道德的門檻,導致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降低,正義感減弱,讓更多的人從旁觀者變成跑者。
第二,如果from ruin被判刑,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就會混淆。
我們學法律的都知道,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強制執行的,而道德是存在於輿論和人們的信仰中的,是由人們內心的信仰所驅使,由輿論的褒貶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由精神強制執行的。
如果自滅被判刑,那麽為了不犯自滅的罪,人們將不得不相救而死,見義勇為。這樣,見義勇為從主動自願的道德變為被動強制的法律義務,不僅改變了行為本身的性質,也提高了行為的道德評價標準。
會有人把不犯罪當成壹件很高尚的事情來驕傲嗎?顯然對方辯手沒有考慮到這種混淆道德與法律界限的行為,會導致不正確的道德輿論導向。
第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懲治破產犯罪的現實可操作性不強。
對方的辯護朋友認為有必要也有可能從毀滅中定罪。假設from ruin的罪名成立,立法者首先會面臨死意味著什麽,救意味著什麽,不救意味著什麽的問題。顯然,法律對此無法明確界定,過於模糊的立法將不利於司法實踐。
對方的辯護朋友壹直在回避我們提出的取證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會面臨取證問題。大家關註小悅悅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攝像頭在from ruin拍到了18路人,但並不是每個公共場所都有攝像頭,公共場所人員流動性大,公安機關想查出from ruin是誰相當困難。
主人公血淚的彭宇案就是壹個例子。因此,我們認為,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從毀滅的角度懲治犯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強。
第四,《自取滅亡》中監禁的刑罰過重,建議可以立法,但不能監禁。
對於處於危險中的人,沒有法律義務,只有道德義務。當然,人們有選擇是否幫助的自由。我們可以從毀滅中譴責,鼓勵人們勇敢,但顯然不能以犯罪的名義威脅和強迫人們承擔道德義務。
我們認為from ruin的監禁過重,違背了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國家刑罰輕緩化的立法趨勢。建議從廢墟中立法以其他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