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財政學問題3中國財產稅研究

財政學問題3中國財產稅研究

1.我國現行財產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房產稅稅種少,稅基窄,影響了它的充分發揮。嚴格來說,我國現行的房產稅稅種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和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具有資源稅和行為稅的特征,在我國的稅種分類中大多不歸入財產稅(各國對土地的征稅壹般歸入財產稅,為方便比較,以下兩個稅種壹並作為財產稅進行分析)。1994的稅改雖然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列為征收範圍,但並未實際征收。雖然稅種少,但稅基窄,征收範圍不廣。比如對企業擁有的財產只征收財產稅,而對擁有的機器設備不征稅;個人自住房屋不征收房產稅;私有財產的繼承和贈與不需要向國家納稅。此外,目前房產稅的稅負普遍較低,使得房產稅收入在整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小,未能充分發揮組織收入、調節財產水平和公平財富的作用。

2.內外財產稅制度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壹、公平、公正的原則。目前中國對國內房產征收房產稅,對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外資征收房地產稅,對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費(稅務機關不征收)。兩種稅制在征收範圍、稅(費)率、稅(費)依據等方面有所不同。這種內外稅收待遇不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正義原則,也違背了我國當前稅制改革的初衷。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全國統壹的稅收制度。因此,研究和引進統壹的國內外房地產稅制,是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的重要內容。

3.房產稅集中的收入少,未能確立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中國的房產稅和大多數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壹樣,屬於地方稅。但由於稅種少、稅基窄、稅負低、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房產稅收入較少,沒有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只能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補充部分。此外,房產稅的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中央,稅種的設置和稅率的設計過於統壹,缺乏因地制宜的靈活性,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稅收自主權,導致地方政府征管積極性不高,進而制約了房產稅的正常發展。

4.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與相關部門配合不夠,征管漏洞較大。應該說,以房產的市場價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比較科學的,這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征稅方法。市場價值反映了土地和房地產作為經濟資源的價值,不僅包括土地的級差收益,還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時間價值。在市場經濟中,任何土地或房地產都有時間價值。市場機制越完善,這種價值越容易得到體現和認可。但目前我國以土地面積和不動產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無法體現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不動產的時間價值。同時,為調節土地級差收益,采取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設定不同稅率的方法,導致稅率分級不合理,隨意性大,操作上缺乏客觀標準。此外,我國的財產鑒定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私有財產登記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相關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之間缺乏配合,影響了稅收征管力度,造成房產稅收入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國財產稅制度的構想

1.規範和增加房產稅稅種。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我國財產私有化程度提高,財產稅稅源增加,稅基擴大。適時增加房產稅的稅種,適當調整部分稅種的征收範圍,調整稅目和稅率。由於我國公民的稅收意識薄弱,征管水平較低,我國的房產稅制度應采取按不同房產征收的個別房產稅制度,而不是對所有房產征收的壹般房產稅。中國的財產稅體系應該包括財產稅、土地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2.重視財產稅制度建設,提高財產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經過改革開放20年的經濟高速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社會分配不均的問題日益突出。壹方面使得增加房產稅的稅源和稅基成為可能,另壹方面也使得開征房產稅更有必要。因此,應從思想上轉變觀念,重視財產稅制度建設,從增加稅種、完善稅制、加強征管入手,適當增加財產稅收入。

3.完善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應盡快出臺與房產稅相關的稅收立法,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規範和引導各類稅收的征管。加強稅收征管,改進稅務稽查和征管手段,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堵塞稅收漏洞。同時,要建立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和權威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

4.財產稅制度設計。

(1)完善房產稅的設想。首先,要改革國內外其他財產稅制度,將對外資征收的房地產稅改為與內資統壹的財產稅,對內外資壹視同仁。第二,擴大稅基。房產稅是我國財產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雖然我國現行房產稅的征收範圍已經從城市擴大到了農村,但是對於城鄉居民的住房是免稅的。隨著住房商品化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將繼續增加。在壹定條件下,對壹定數量的私有房產征稅,擴大房產稅稅基,稅率可以適當降低。第三,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體系。房地產估價壹直是壹個棘手的問題,而我國的房地產估價剛剛起步,估價體系很不完善。要註意建立壹套專業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壹個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職評估師,提高評估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強房地產評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壹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估方法體系,為房產稅的征收提供科學依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密切配合,提供相關稅務信息。最後,房產稅應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房產稅屬於地方稅,但中央政府應該起到壹定的調控房地產投資規模的作用。中央政府在制定稅率時可以確定稅率區間,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住房檔次最終確定稅率。這樣既能保證中央有壹定的宏觀調控權,又能體現和照顧不同地方的不同實際情況。

(2)完善土地稅的構想。從加強對土地取得、占用和轉讓的有效調控的角度出發,首先應對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對土地資源的占有和使用征收壹般土地稅,征稅範圍從城鎮擴大到農村。農村收入水平低,負擔重,這是客觀事實。但可以在保證農民總體負擔水平不變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通過減少各種攤派、清理各種收費、改革現行農業稅制等方式,征收壹般土地稅,並設定較低稅率予以照顧。這不僅有利於統壹我國的土地稅制,也有利於規範農民同時采用土地使用標準,使前者發揮調節差別收入的作用,後者達到調節土地使用結構的目的。其次,擴大契稅征收範圍,保護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除了對單位和城鎮職工購房征收契稅外,還對承擔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人員征收契稅,包括購買房屋並承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外國人和華僑。這有利於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的轉網、過戶秩序。同時,征收契稅有利於保護國有土地資源,對壹些地方招商引資、競相降低出讓價格有壹定的制約作用。最後,應及時征收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從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我國有限的耕地出發,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是極其必要的。

(3)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調節高收入。首先,遺產稅和贈與稅應該盡快開征。從完善稅制、增加財政收入、公平分配社會財富、鼓勵勤勞致富等方面考慮開征兩稅是極其必要的。從國際慣例來看,不僅發達國家,很多發展中國家也相繼開征了兩稅。中國早開征,既符合國際慣例,又保護了中國的經濟權益。其次,在稅制模式上選擇了總遺產稅制度和總贈與稅制度。中國的繼承不需要法院認可,繼承人可以自行分割和移交遺產。同時,中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短期內不可能提高。基於這些實際情況,我國應選擇總遺產稅制度和總贈與稅制度,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這樣既保證了稅源的可靠、稅收的及時,又簡便易行,適合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為納稅人所接受。再次,征稅範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和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喪葬費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和捐贈扣除等。最後,制定征管措施,協調相關部門的合作。沒有稅務機關開列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任何主管個人財產的部門不得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各有關部門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核實遺產的情況和資料。

  • 上一篇:學風建設在爭論中主要依靠他律(反對)和自律(積極)的爭論
  • 下一篇:停車位銷售合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