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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申請問題

軍隊物資采購是指軍隊單位使用軍隊資金(含預算外資金)獲取裝備、訓練、建設、工作和生活所需物資的行為。

壹,民營企業參與軍隊物資采購的優勢

民營企業參與軍隊物資采購分為三級:壹級禁止;第二,合格準入;第三,沒有限制。國家掌握的原則是突出核心能力,放下壹般能力。

民營企業參與軍隊物資采購有四大優勢。

1.民營企業的準入門檻降低了。

進入21世紀以來,軍隊物資采購逐步放開,歡迎地方企業參與競爭。因此,只要按照提示在“軍品采購網”上填寫相關信息,就可以註冊加入軍品供應商庫,無需去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初審,就有資格參與軍品采購活動。

2.軍事采購的種類增加了。

軍用物資采購種類繁多,幾乎涵蓋了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此外,今年2月24日,軍品采購網發布了《軍品供應商登記公告》,軍品采購在已經放開的物資、工程、服務之外,已經進入軍品采購行列。

3.軍購需求大。

在軍需品(供應品、衣服、配件、日用品等)方面。)單說我軍每年采購總額約2000-3000億(不含工程),集中采購每年約800億,其中服裝60-80億,後勤裝備40-70億。

4.軍購有利可圖。

在軍工供應行業,利潤高應該是公開的秘密。另外,軍購的資金由軍購預算保障,比政府采購更可靠,資金回籠也快。

二、軍隊物資采購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簡稱《政府采購法》,共9章88條。它的頒布是我國采購立法的壹個裏程碑。它規定了實施集中采購的完整調整範圍、政策目標、基本原則、組織模式、方法和程序等。這對於規範政府和軍隊采購活動,加強采購監督,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簡稱《招標投標法》,共5章68條。它從法律上規定了招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強制招標的範圍、招標的基本程序和法律責任。

在軍事采購中,招標采購是壹種重要的采購方式。規範軍隊招標行為,調整軍隊招標采購法律關系,也必須遵守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投標法是適用於軍事采購的重要法律法規之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簡稱《合同法》,於6月1999 10日生效,共23章428條。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4.軍用物資采購管理條例

通過國內市場組織實施軍用物資采購,是各級軍事機關和部隊的基本依據。第14章共70篇。主要內容包括軍用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軍用物資供應商資質管理、軍用物資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

5.軍用物資招標管理條例

它是軍隊通過國內市場組織實施物資招標的基本依據。* * *第七章第61條明確了我軍物資招標工作的目標原則、管理體制、管理範圍和運行機制,規範了我軍物資招標工作的基本程序、職責和要求。

6.軍用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條例

它是軍用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據。全文共分6章32條。其基本內容包括:合同管理原則與職責、合同訂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統計與整理、合同管理監督檢查、采購合同文本格式。

三、軍用物資采購的方式和方法

(1),軍隊物資采購模式是指組織實施物資采購的基本樣式,決定了物資采購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方法。通常分為三種:第壹種是集中采購模式,第二種是分散采購模式,第三種是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以集中采購為主的模式。

(二)軍用物資采購,是指組織實施各項具體采購項目的方法。主要有五種方式,即: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查詢和;

5.單源法。

1.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資采購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2.材料達到壹定規模且無保密要求;

3.有壹定數量的供應商,存在市場競爭;

4.材料通用,有明確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5.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開招標,並保證時間;

6.可以根據價格做出中標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物資采購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秘密的;

2.它是特殊的,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購買;

3.公開招標所需的費用占總采購價值的比例很大。

4.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不適宜招標的物資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5.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

6 .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7.總價無法提前計算。

材料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小的采購項目,可詢價采購。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物資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壹來源方式:

1.僅可從唯壹供應商處獲得;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必須滿足原物資采購項目的壹致性或匹配性要求,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采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3)軍用物資采購的組織體系

軍隊物資采購實行軍委機關、軍種、戰區級單位和軍以下單位三級管理體制,由有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廣義的物資采購組織體系包括監管部門、物資采購機構、需求單位、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狹義的物資采購組織體系主要指監管部門和物資采購機構。

物資集中采購按照“用戶提出需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下達計劃,物資采購機構組織實施,財務部門集中支付”的程序組織實施。

四、軍隊物資采購工作的基本制度

(1)目標管理系統

部隊規定,各單位要定期制定下發物資集中采購目錄,凡是從市場上采購的物資,只要是集采量大或單項價值高的,都要集中采購;公司集中采購率(年度集中采購額/年度物資采購總額)必須達到80%以上。

(2)計劃編制系統

各級應在年度預算和調整後的預算批準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物資采購部門編制物資集中采購需求計劃;特殊情況下,需求計劃也可以在預算批準後隨時編制。編制采購需求計劃時,不得為有市場競爭的產品指定生產廠家和品牌。

(3)信息披露制度

公示內容:法律法規、評標專家條件及名單、倉儲供應商條件及名單、采購項目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交易公告、投訴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等。

(4)文件審查制度

物資采購文件必須經物資采購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批準後方可發布。審核的目的是防止在商務和技術要求、評標辦法中設置傾向性、歧視性條款,變相指定品牌或供應商,或為相關供應商中標創造條件。

(5)隨機抽樣系統

參加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的供應商和評標專家應當從軍隊物資供應商庫和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公開招標應當向社會公開邀請供應商。

(6)專家評估系統

對於所有的物資采購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數量、結構和比例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對參與采購的所有供應商提供的價格、商務、技術等進行獨立的比較和評審,並由每人出具書面評分和推薦,從而形成由全體評委簽字的評審報告。

(7)現場監督制度

選擇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組織評標等關鍵環節。由紀檢、審計、物資采購人員現場監督,出具監督意見並簽字認可。

(8)人員回避制度

與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的領導、評委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工作。

(9)集中支付系統

財務部門在編制預算時應將納入物資集中采購的項目列為集中支付,憑物資采購機構簽訂的合同和付款憑證直接向供應商支付貨款,而不是憑需求部門的發票。

(10)質疑投訴制度

采購評審結束後,在發出交易通知前,物資采購機構應安排7天左右的時間接受供應商對相關問題的書面詢問,並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動詞 (verb的縮寫)軍事物資采購合同

軍用物資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軍用物資采購機構與供應商依法訂立。特殊情況下,經軍需、石油部門批準,采購機構可組織軍品需求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軍用物資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應當與軍用物資采購機構或者軍用需求單位簽訂采購合同,並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軍隊物資采購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物資采購合同。軍隊物資采購機構應當將物資采購合同草案提交相關機構審查,由相關機構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相關資金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相關機構。自事業單位收到采購合同草案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無異議的,物資采購機構應當與供應商簽訂正式合同,並將采購合同報送事業單位、財政部門和軍隊物資油料部門備案。

物資采購合同壹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事業單位確需變更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並送財務部門審核。無異議後出具物資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據此與供應商進行談判,訂立書面協議,並報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和軍隊物資油料部備案;供應商提出變更物資采購合同要求的,軍隊物資采購機構應當與供應商協商提出建議,並及時報公共機構確認。

軍隊物資采購機構發現合同履行會損害國家和軍隊利益時,應當向事業單位提出中止或者終止采購合同的建議,事業單位必須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告知財政部門和軍隊物資油料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承擔責任:

(壹)因編制和變更物資集中采購需求計劃而違約的;

(二)物資集中采購計劃匯總、下達有誤的;

(三)材料采購合同的訂立有錯誤的;

(四)采購資金支付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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