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了促進倉儲業健康發展,規範倉儲經營行為,維護倉儲市場秩序,保障倉儲活動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倉儲業務。在港口地區、鐵路貨場、道路運輸站(場)從事糧油倉儲經營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倉儲經營活動,是指利用倉庫及相關設施提供貨物保管、融資監管、加工包裝、分揀配送等倉儲服務的經營行為。
本辦法所稱倉庫,是指儲存貨物和進行相關作業的場所,包括倉庫、儲罐、貨場和堆場。
第三條從事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並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商務部主管全國倉儲業,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倉儲業。
第五條倉儲行業協會應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在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行業自律、咨詢服務、人員培訓、資質認證、企業評估和信用建設等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倉儲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應用先進設施和技術,提高行業發展水平。
第七條倉儲企業應當執行倉庫建設、倉儲作業、倉儲服務和倉儲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倉儲企業應當制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體系,履行社會責任。
第九條倉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自建或租賃的倉庫及相關設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建立符合業務需要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有從事相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保稅倉儲等相關業務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提供倉儲服務的企業應當對發貨人的商業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確保貨物在儲存過程中的安全,確保貨物不丟失、不短少、不損壞,確保儲存貨物賬實相符、信息傳遞準確。
第十壹條提供倉庫租賃服務的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約定倉庫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為質押融資提供監管服務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專項質押監管協議;
(二)出具真實、唯壹的倉單;
(3)嚴格執行倉單填制、簽發、審核、背書、更換、作廢、歸檔等相關制度。
質押融資的監管可以在自有倉庫進行,也可以在出質人倉庫或第三方倉庫進行。
第十三條倉儲企業應在註冊登記後30日內,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進行企業信息登記(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
本辦法實施前在工商登記註冊的倉儲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企業信息備案登記。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註冊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省上壹年度的匯總表上報商務部(備案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
提供質押融資監管服務的企業,除進行企業信息備案登記外,還應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專項業務備案(專項業務備案表格式見附件3)。
第十四條商務部組織實施倉儲設施和倉儲企業運行情況的統計。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的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倉儲業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倉庫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倉儲企業應當組織員工參加培訓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倉儲企業未辦理工商登記即開展業務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倉儲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3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倉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30000元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倉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企業所有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 438+03日起施行。
附:1。倉儲企業備案表
2.記錄匯總表
3.質押融資監管業務專用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