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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天目湖保護,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天目湖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天目湖,包括溧陽市沙河水庫、大溪水庫及其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體範圍由溧陽市人民政府根據天目湖保護的要求劃定。第三條天目湖保護應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遵循統壹規劃、綜合防治、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目湖保護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溧陽市人民政府負責天目湖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將天目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天目湖保護綜合協調機制;設立天目湖保護專項資金,確保專項資金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地用於天目湖保護。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目湖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溧陽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規劃、城市管理、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目湖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天目湖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天目湖保護的具體工作。

鼓勵天目湖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和引導村民、居民參與天目湖保護。第六條建立天目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對因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導致經濟發展受限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因素,並定期調整。

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溧陽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天目湖保護。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天目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天目湖保護開展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第八條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天目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對破壞天目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保護範圍第九條天目湖實行保護區制度。根據水質保護的需要,天目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重要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第十條核心保護區由下列區域組成:

(壹)以沙河、大溪水庫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

(二)沙河、大溪水庫水域、島嶼及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區。第十壹條重要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區以外的下列區域組成:

(壹)沙河、大溪水庫來水山體脊線以內的區域;

(二)主要入湖河口(朱曹河、徐家園河、平橋河、中天河)上遊兩公裏和壩趾兩側各500米沿岸;

(三)重要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朱曹河、徐家園河、平橋河、中天河)海拔100米以上的區域;坡度大於25度的地塊集中的地區;南山水源保護區。第十二條壹般保護區由沙河和大溪水庫流域以外的核心保護區和重要保護區組成。第十三條溧陽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天目湖保護規劃,經溧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溧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天目湖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區的具體範圍。

天目湖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第十四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級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明確保護範圍和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五條核心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標準;重要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確保核心保護區的水質能夠達到規定的要求。第十六條在壹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含有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磷、氮等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電鍍、印刷電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焦化、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釀造、澱粉、化工、醫藥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汙染環境的有機毒物;

(四)設立高爾夫球場或者從事水上餐飲經營;

(五)設置廢棄物回收(加工)場、倉庫、堆放場、煤場、灰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填埋場;

(六)設置排汙口;

(七)設立屠宰場、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小區;

(八)設置劇毒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

(九)新建、改建、擴建其他造成嚴重水汙染的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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