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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抗旱救災,改善河道生態環境,弘揚水文化,發揮河湖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等)的規劃、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制,將河道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河道防洪和清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涉及河道的違法行為,並及時通報或者移交有處罰權的河道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河道的保護管理。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財政、公園城市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下列河道管理職責。涉及其他部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壹)加強河道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二)組織制定或者實施河道整治規劃、防洪規劃、防洪搶險、跨區域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調度;

(三)審批河道水工程建設、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河灘地下資源開采和考古發掘;

(四)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有關建設項目;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城市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當地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區(市)縣河道管理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第六條本市建立市、縣、鎮、村四級河長制,建立區域河長及鎮級以上所有河流的河長。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河長制辦公室,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明確河長制工作職責。

市、區(市)縣、鎮(街道)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內河長效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上安全保障、水岸線管理和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村級河道長,組織村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本市各級河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河道巡查工作。鼓勵探索河道巡查新模式,建立智能化管理應用平臺,推廣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術,盡快發現潛在隱患,開展治理效果評估,提高河道巡查管理質量和效率。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等組織參與河道保護、宣傳教育等活動。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按水系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都江堰水系除岷江幹流、沱江、蒲陽河(含無辜河)、白條河(含淠河)、走馬河(含清水河)、江安河、沙溝河、黑石河外,還有姜夔河、北河、西河、南河、斜江、何江、蒲江、林溪河、錦江及中心城區。其余河流為區(市)縣管轄的河流。第九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標準,依法劃定河道兩岸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控制要求和城市規劃藍線相協調;並履行分級管理的職責,設置相應的保護標誌。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統壹備案,劃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有堤防的河段,應當在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護堤地進行管理。具體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閩江(含金馬河)、沱江為堤腳外30米以內,堤外無堤腳的為堤頂外30米以內。

(二)姜夔、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何江、浦江、林西河、晉江(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除外)沿岸地區為堤腳外20米以內,堤外無堤腳的為堤頂外20米以內。

(3)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段河道管理範圍:晉江為堤腳16米以內;沙河、幹河在堤腳12米以內;沙河行洪河道為堤腳外10米以內;西郊河、飲馬河、磨底河、浣花溪河、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為堤腳外五米以內。堤外無坡腳的,從堤頂按上述距離劃定管理範圍。

(四)其余河道為堤腳外十米以內,無堤腳的為堤頂外十米以內。

無堤防的河流,其管理範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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