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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法律狀況的公民能夠及時獲得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第四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主導的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財政投入機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第五條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對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立運作、規範便民的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工作人員。

有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聯系點。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和其他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並對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監督。

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律援助人員提供的法律服務形式應當與其職業資格相適應。第九條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和仲裁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可以根據各自的工作特點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

高等學校的教師、學生和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或者專長的公民,可以在法律援助機構註冊,作為法律援助誌願者參與社會法律援助工作。

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利用自身資源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第十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提供捐贈。捐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接收社會組織和公民用於法律援助的捐贈。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公開,接受財政、審計、司法行政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第十壹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和範圍第十二條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者行政賠償的;

(二)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因勞動爭議要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賠償金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環境汙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損害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請求賠償;

(八)請求刑事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第十三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按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計算。第十四條公民因維護公眾利益、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訴訟,或者因見義勇為行為提起訴訟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限制。

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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