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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計劃

本文上傳者:《城市道路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方案》政府工作方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公路的功能,根據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農村規劃區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指農村地區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有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工作;區農村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理。市、區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市、區城鄉規劃、建設、農村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園林、市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公路的義務。

對監督、制止和舉報損壞、占用農村公路有立功表現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公路、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和供電、供水、通信、燃氣等公用事業。

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編制應當以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近期農村建設規劃為依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提前告知相關管道單位。農村公路的改建、擴建和大修應當制定年度計劃。

第七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投入。

第八條農村公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技術規範。

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承擔農村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第九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有條件的應同步建設公共* * *溝。

沿途原有架空線要同步埋入地下。新建農村公路原則上不得設置架空線。農村公路改建、擴建或大修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農村公路。相關管線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管線鋪設計劃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

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有條件的要建港灣式停靠站,預留綠地和環衛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工程竣工。

農村公路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條居住區道路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相銜接。

第十五條通過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和隧道。收取的通行費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用於還貸或集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維護和修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由政府投資建設。

業主負責維護和維修。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農村公路。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由政府投資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並壹並移交工程相關技術資料;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農村公路,自願無償移交給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符合移交條件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順序接管。

第十八條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和維修的單位。定期養護和維修農村公路,確保養護和維修質量。

確保農村道路狀況良好。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和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維修應當設置圍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沿街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和完成。施工期間,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維修應避開交通高峰期。應采用低噪聲、防塵的施工設備和方法,減少環境汙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圍欄。在運行期和維護期。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有缺陷的。

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發現農村公路附屬設施存在缺陷時,應當先行采取警示措施。並督促相關產權單位及時處置。

第二十壹條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壹標誌;執行任務時。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註意避讓。

由市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使用統壹標誌。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重大事故應急預案。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理和救援。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實施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設立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現農村公路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養護維修單位修復。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農村公路的;

(二)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農村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設置臺階、坡道、平臺、書報亭、電話亭、招牌、水井、化糞池等。在鄉村道路上;

(五)擅自在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6)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

(八)在地下通道擺攤設點、睡覺、通行機動車或者騎電動車、自行車;

(九)其他損壞和侵占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嚴格限制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

不挖;確需挖掘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公路投入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農村公路竣工後三年內。

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期間,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十五日和後十天。農村主幹道不得挖掘。

減少對人民的騷擾。挖掘農村道路應重點施工。

第二十六條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農村公路、挖掘農村二級公路的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挖掘農村主幹道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涉及農村防洪工程的,還應當征得水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面積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並在臨時占用農村公路期滿後撤離。將農村道路恢復原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占用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順序提前三天報批。

第二十八條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

不得挪用或減少。農村公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臨時停車應當停放在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內。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農村公路部門、市城鄉規劃部門設置。

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位的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位。

第三十條經批準挖掘農村公路。

(壹)施工現場應設圍欄。夜間應設置施工標誌燈或反光圍擋;

(二)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立標誌牌。

(3)能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

(4)與其他地下設施發生沖突時。言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5)建築材料應在批準的範圍內堆放。

(6)施工完畢。及時清理現場,並書面告知農村公路主管部門。

第三十壹條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接到挖掘竣工報告後。主幹道應在七天內完成,其他道路應在十五天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因管道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管道單位,可以先行挖掘鄉村道路進行緊急搶修。並在24小時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沿街單位需要開設、變更農村公路道口、降低坡度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應當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其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申請人承擔。開通、變更農村公路道口、降坡或者改造人行道板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施工。

第三十四條因遺棄或者交通管理原因。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統壹組織、調整或封閉。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三十五條公共汽車、電車等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站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的技術規範。需要通過增設或者遷移客運站加固農村公路的,應當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可能損壞農村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建設工程需要封閉農村公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布公告。

第三十七條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八條農村公路發生坍塌、斷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需要在橋梁上架設管線的,應當先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確保其安全,管道單位應定期檢查已安裝的管道。

第四十條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橋梁和隧道進行安全養護。

做可行性演講和安全維護計劃。在橋梁隧道安全維護區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基坑開挖等作業的,應當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與橋梁、隧道的產權人簽訂維護協議。農村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可能危及橋梁、隧道安全的,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在河道內從事上述作業的,還應當報經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壹條負責橋梁、隧道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橋梁、隧道檢查評估制度。

橋梁、隧道的安全檢測和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四十二條對經檢測評估為危險的橋梁、隧道,負責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

第四十三條橋梁、隧道發生車輛碰撞事故或者其他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立即向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發表講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發出警告:

(壹)農村公路養護維修技術規範未得到落實。

(二)養護、維修農村公路時,未設置警示標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完畢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農村公路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農村公路占用費或者挖掘修復費兩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此外,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壹)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農村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擅自在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四)占用農村公路或者挖掘農村公路期滿後。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

(壹)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置臺階、門道、平臺、書報亭、電話亭、招牌、水井、化糞池的,處以農村公路占用費兩倍的罰款。

(二)擅自利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人行地下通道內擺攤設點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在運營期和維護期內擅自拆除圍擋

(二)未及時處置有缺陷的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

(三)施工完成後,未按照農村公路養護技術規範進行回填的

(四)擅自開設、改建農村公路道口、減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於農村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獎勵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順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組織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和維修。

(三)未按照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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