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愛國衛生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評價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4、負責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城市維護費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專項資金和環境衛生系統、愛國衛生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制定環境衛生服務收費標準,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5.負責建築垃圾排放、運輸、受納和施工噪聲的管理和執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6、承擔城市道路環境管理的綜合協調責任,負責研究制定交通設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包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綠化帶、隔音設施等)的保潔標準。),並對清潔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 * *場地挖掘和占用的審批。
7、負責制定大中型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大型設備和環衛機械、車輛的統籌安排;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和燃氣行業設施建設項目的選擇、竣工驗收,承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後的日常管理責任。
8.負責監督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負責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建築垃圾清運、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負責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以及糞便、死畜、腐肉無害化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執法管理。
9、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的管理;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編制戶外廣告點設置規劃方案,經審批後實施;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拍賣;負責臨時戶外宣傳品的審核和管理;負責人行道、建築立面、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車、船)容貌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清洗行業的管理。
10,負責燃氣行業管理,監督管理燃氣供應、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行業服務質量。
11,負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考核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政府相關部門和駐穗單位;組織指導各類愛國衛生創建、病媒生物控制和農村改廁工作;參與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災害、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負責廣州市國家衛生城市的管理,承辦廣州市創建文明城市的相關事宜。
12、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科技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城市管理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產業化發展。
13,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