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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城鄉發展建設發生了深刻變化,城鎮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第壹,中國的城市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市化率從1978年的17.9%上升到2006年的43.9%。城市數量和規模迅速增加,壹些地區形成了聯系緊密的城市群。從1978到2006年,中國城市總數從193個增加到656個。城市規模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大城市由40個增加到140個,中等城市由60個增加到230個,小城市由93個增加到286個。從城市發展的趨勢來看,呈現出城市區域化和區域城市化。壹些地方已經出現了聯系緊密的城市群,如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中國人口密集地區,經濟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

二是國家投資體制、財稅體制、土地使用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城市建設基本上是政府主導的統壹投資體制,到現在已經轉變為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制。土地使用制度由單壹的政府劃撥模式轉變為以土地出讓方式(招拍掛)為主體的有償使用模式。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稅體制改革對城鄉規劃體系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是小城鎮發展呈現新局面,建制鎮內涵發生本質變化。1978中國只有2173個城鎮。這些城鎮主要是縣城和工礦鎮,經濟社會結構與小城市相似,與周邊農村的經濟社會聯系相對薄弱。到2006年,建制鎮達到17645個。新增建制鎮大多是從原有的鄉鎮體系發展而來,是壹定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正在發展成為以農業服務、商務旅遊、工礦開發等產業為依托的新型特色小城鎮,事實上構成了中國特色城鎮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地位和作用是壹般意義上的城市或農村所不能替代的。

第四,流動人口龐大。目前,中國有超過65438億+農民在城鎮工作。由於戶籍和土地制度的原因,他們大多在農村登記,在城鎮工作生活,也就是在保留農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經營的前提下到城市工作,各種待遇與市民差別較大,從而形成了有學者稱之為“準城市化”的中國特色現象。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總體上已達到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階段。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重大戰略,就是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堅持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第壹要務,實施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1993年,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標誌著我國城鄉規劃步入法制化軌道,形成了依法制定、實施和管理城鄉規劃的基本制度。這對加強城市、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遏制城市和村莊無序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健康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鄉規劃作為保障城市化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其原有的管理體制和機制遇到了壹些新的問題,原有的法律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第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與農村的關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城市所在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和農村地區的發展越來越相互融合和相互影響。但是,原有的規劃管理體制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的。這種規劃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城鄉規劃的需要,影響了城鄉協調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二是原來的城市規劃只考慮了單個城市的發展,沒有從更大範圍考慮城市之間的協調發展和城市體系布局的優化,導致區域基礎設施重復建設,導致資源浪費和城市體系布局不當。

第三,壹些地方出現了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占用土地,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忽視資源保護的現象。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充分的社會參與和專家論證,對行政權力缺乏必要的制約。壹些地方政府任意改變計劃,甚至無視計劃進行建設活動。這些現象反映了城鄉建設發展指導思想的偏差。

四是鄉鎮規劃管理薄弱,村莊建設分散,既浪費土地資源,又破壞人居環境。壹些鄉鎮和村莊沒有規劃,壹些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盲目模仿城市規劃,沒有體現農村特色,難以滿足農民生活和農村發展的需要,無法真正實施。

五是《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中原有的規劃實施制度已不能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亟待調整。比如,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由劃撥變為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環節和程序也需要相應調整。

六是原《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中的法律責任過於原則,沒有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沒有界定。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現實中以罰代拆現象嚴重,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城市化的發展是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應與時俱進,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規則。當前,我國社會經濟體制和城市化發展的特點和問題迫切需要完善現有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統壹規劃體系。合理把握城鎮化進程,落實“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發揮城市在空間資源配置、發展目標協調、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等方面對農村的輻射作用。通過立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傳統發展模式,建立城鄉統壹的規劃體系。

二是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保證規劃實施的嚴肅性。要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作為城鄉規劃建設的指導思想;按照“政府組織、專家引領、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要求,改進規劃工作方法,提高規劃質量和水平;要健全規劃決策機制,完善決策程序,加強規劃審批;要加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和建設,嚴格規劃機構管理,推行註冊規劃師制度,規範規劃單位和人員行為;提高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度,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監督,保障城鄉規劃全面有效實施。

第三,要明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維護社會和公眾的利益。鑒於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特點,城鄉規劃管理的重點應從確定開發建設項目轉向節約和利用各種資源,有效保護公眾利益,引導公共財政投入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綠地、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水系、環境保護、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規劃內容都是強制性的,不得隨意修改或調整。同時,城鄉規劃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公共安全。在保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城鄉空間的布局和建設要尊重和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防止大拆大建,解決好關系群眾實際利益的人居問題,不斷提高群眾生活質量。

第四,要建立統壹的規劃行政管理體系,確保規劃的全面實施。明確各級政府在組織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中的權利和責任,各級政府應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權和監督權。通過各級政府規劃事權的劃分,形成強有力的規劃行政管理體制,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制定和頒布,是立足中國國情和地方實際,立足多年城鄉規劃實踐經驗,借鑒國外規劃立法經驗,進壹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體現。它的頒布,對於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統籌城鄉科學合理布局,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長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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