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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火車攜帶物品的規定

根據國家鐵路局和公安部的新規定。關於火車攜帶物品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二、禁止攜帶但可以托運。第三,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1.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1)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還有各種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還有各種子彈。

3.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各種子彈。

4.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2)炸藥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地震彈、爆破劑等。

3.煙花制品:禮花彈、禮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等禮花彈,起爆紙、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以及“鋼絲球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產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控制裝置

1.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及安全要求》(GA 1334-2016),被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角刮刀、獵刀、拉簧折刀等)。)、專用菜刀(加長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劈刀、剔骨刀、屠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和工藝禮品刀(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出GA/T 6550)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催淚彈、電擊、保護器、弩、弩等。

(4)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患者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體積百分比大於70%或標簽不清的酒精飲料、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氯酸鈉、硝酸銨等。

(5)有毒產品

氰化物、砷、硒粉、苯酚、氯氣、氨水、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6)腐蝕性物質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液體蓄電池(含氫氧化鉀的固體、酸溶液或堿溶液)、汞(水銀)等。

(7)放射性物質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活度和比活度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目錄(試行)》。

(8)傳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病毒)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類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按危害程度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及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

2.硫化氫和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惡臭的物品。

3.容易引起乘客恐慌的物品。

4.性質無法確定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二、嚴禁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

(1)利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工具;刀、矛、戟等器械。

(2)鈍器:棍棒、球棒、臺球棒、曲棍球棒等。

(3)工具和農具:鉆頭、鑿子、錐子、斧子、焊槍、釘槍、錘子、冰鎬、耙子、鏟子、鋤頭、農用叉子、鐮刀、鍘草機等。

(4)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器材、消防炮、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霧劑。

(五)對有檢疫證明、用專用容器包裝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的通風和溫度條件。但有工作證件的導盲犬和作為食物使用的、用封閉盒子包裝的魚、蝦、蟹、貝類、軟體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第三,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壹)包裝完好、標識清晰、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4%且小於等於70%的酒精飲料總體積不得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劑、啫喱等含有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式壓力容器日用品,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量1件。

(3)指甲油和拋光劑的累計量不得超過50ml。

(4)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50ml,每限帶1件,累計限量600ml。

(五)不超過2小盒安全火柴,不超過2個普通打火機。

(六)明顯標示充電寶和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鋰電池的電動輪椅車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法律依據

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於公布鐵路旅客攜帶和托運禁止和限制物品目錄的公告。

1.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1)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還有各種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還有各種子彈。

3.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各種子彈。

4.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2)炸藥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地震彈、爆破劑等。

3.煙花制品:禮花彈、禮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等禮花彈,起爆紙、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以及“鋼絲球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產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控制裝置

1.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及安全要求》(GA 1334-2016),被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角刮刀、獵刀、拉簧折刀等)。)、專用菜刀(加長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劈刀、剔骨刀、屠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和工藝禮品刀(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出GA/T 6550)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催淚彈、電擊、保護器、弩、弩等。

(4)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患者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體積百分比大於70%或標簽不清的酒精飲料、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氯酸鈉、硝酸銨等。

(5)有毒產品

氰化物、砷、硒粉、苯酚、氯氣、氨水、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6)腐蝕性物質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液體蓄電池(含氫氧化鉀的固體、酸溶液或堿溶液)、汞(水銀)等。

(7)放射性物質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活度和比活度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目錄(試行)》。

(8)傳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病毒)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類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按危害程度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及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性物體。

2.硫化氫和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惡臭的物品。

3.容易引起乘客恐慌的物品。

4.性質無法確定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二、嚴禁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

(1)利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工具;刀、矛、戟等器械。

(2)鈍器:棍棒、球棒、臺球棒、曲棍球棒等。

(3)工具和農具:鉆頭、鑿子、錐子、斧子、焊槍、釘槍、錘子、冰鎬、耙子、鏟子、鋤頭、農用叉子、鐮刀、鍘草機等。

(4)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器材、消防炮、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霧劑。

(五)對有檢疫證明、用專用容器包裝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的通風和溫度條件。但有工作證件的導盲犬和作為食物使用的、用封閉盒子包裝的魚、蝦、蟹、貝類、軟體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第三,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壹)包裝完好、標識清晰、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4%且小於等於70%的酒精飲料總體積不得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劑、啫喱等含有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式壓力容器日用品,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量1件。

(3)指甲油和拋光劑的累計量不得超過50ml。

(4)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50ml,每限帶1件,累計限量600ml。

(五)不超過2小盒安全火柴,不超過2個普通打火機。

(六)明顯標示充電寶和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鋰電池的電動輪椅車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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