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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規範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出入境檢驗檢疫依法實施的檢驗和申報。第三條檢查範圍

(壹)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檢驗檢疫的;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規定憑檢驗檢疫證書入境的;

(三)有關國際條約要求檢驗檢疫的;

(四)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第四條報檢人報檢時,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報檢單,提供與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單證和資料,並按照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第五條報檢單填寫要求如下:

(1)報驗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報驗單》所列內容;字跡應工整清晰,不得塗改;查驗日期應根據海關接受查驗的日期填寫。

(二)檢驗報告必須加蓋檢驗單位的印章。第二章檢驗檢疫資質第六條檢驗檢疫單位應當向海關備案,向海關備案的企業檢驗檢疫人員應當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第七條代理報檢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委托書,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第八條非貿易檢驗,報驗人可憑有效證件直接辦理檢驗手續。第三章入境檢驗檢疫第九條申請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填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單》,並提供合同、發票、提單等相關單證。第十條下列情形申請檢驗時,除第九條規定外,還應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壹)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相關證明。

(二)質量檢驗還應提供國外質量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說明書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資料;采用樣本方式交易的,應附交易樣本;按等級或數量結算的,還應申請重量鑒定。

(三)申請進口廢物原料報檢時,還應當提供主管海關或者其他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屬於限制類廢物原料的,應當提供進口許可證。

(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當提供理貨殘損清單、鐵路業務記錄、航空運輸事故記錄或者海事報告等證明殘損的相關文件。

(五)申請重(量)鑒定還應提供詳細的重量清單、理貨清單等

(6)貨物由收貨和使用部門或其他單位檢驗的,應附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及重量清單。

(7)入境的國際旅客應填寫入境檢疫申報卡。

(8)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必須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原產地證書的同時,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的官方檢疫證明;需要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當持有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明;運輸動物過境的,還應當提交海關總署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

(十)入境運輸工具和集裝箱報檢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並申報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十壹)入境旅客、運輸從業人員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明和預防接種證明。

(十二)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進口違禁物品的,必須提供海關總署出具的特別批準證明。

(十三)特殊物品入境,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第四章出境查驗第十壹條申請出境查驗時,應當填寫《出境貨物查驗單》,並提供外貿合同(銷售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第十二條下列情形申請檢驗時,除第十壹條規定外,還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壹)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相關證明。

(二)出口商品必須經生產經營者檢驗,並附有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申請體重鑒定的,應附體重單或體重清單。

(3)憑樣品銷售的貨物,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4)出境人員應向海關申請國際旅行健康證明和國際預防接種證明。

(五)出境運輸工具和集裝箱報檢時,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並申報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六)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性能鑒定。

生產危險品出境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危險品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7)申請出境危險品檢驗時,需提供危險品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和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申請普惠制產地證和原產地證書的,應提供商業發票等材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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