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於05年3月65438+開始實施。以下為《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全文及解讀。歡迎閱讀!
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2017 65438 10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指導、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無論是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還是網絡商品銷售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五條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做出比本辦法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二章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
第六條下列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商品;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免於七日無理由退貨:
(壹)開箱後容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開箱後容易改變商品質量的商品;
(二)壹旦激活或試用,商品價值大幅度減損的;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接近保質期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第八條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壹件商品能夠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齊全的,視為完好。
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
第九條超出檢查確認商品質量和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商品價值大幅貶值的,視為商品狀況不良。具體標準如下:
(壹)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劃生育用品:必要的壹次性密封包裝破損;
(二)電子電器類:擅自維修、塗改、銷毀、變造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簽、機器序列號等。,具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使用痕跡,或者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使用痕跡;
(3)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用品:商標標識被去除、標識被切割、商品被汙染或損壞。
第三章退貨程序
第十條消費者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送退貨通知。
七天期限從消費者簽收貨物的次日起算。
第十壹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
消費者獲取上述信息後應及時退貨,並保留退貨憑證。
第十二條消費者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和贈品壹並退回。
禮品包括實物禮品、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贈品不能壹並退回的,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退貨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將已支付的價款返還消費者。
第十四條退款方式應當與所購物品的支付方式相比較。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以各種方式支付價款的,壹般應當根據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采取相應的方式予以退還。
除經消費者明確同意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條消費者以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以相應的形式向消費者返還商品。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購買商品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退還手續費。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使用信用卡支付,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
第十七條退貨價格以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為準。
如果套餐內部分商品或全額折扣活動退貨,導致無法享受折扣,則按照購買時每件商品的價格進行結算,退款多,補貼少。
第十八條因退貨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消費者參加符合壹定條件的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無法達到免運費活動的要求,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運費。
第十九條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得限制消費者退貨方式。
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經消費者同意上門取貨。
第四章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予以明示。
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商品銷售的必要過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確認單次購買行為。沒有確認的,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無理由拒絕七日退貨。
第二十壹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七日內無理由返還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其平臺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和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在其平臺顯著位置予以明示,並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
第二十三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對其平臺上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的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或者網絡商品銷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停止向其提供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因退貨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進行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檢查和處理程序。
七天無理由完全恢復初始銷售狀態的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無理由連續七天不能完全恢復初始銷售狀態而再次銷售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確標註商品的實際情況。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其建立健全先行先問和先行賠付制度,依法履行對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關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定義務的行政指導。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拒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查處,同時將相關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無理由七日不適用商品範圍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八)項處罰:
(壹)未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而拒絕退貨,或者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驗貨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方式,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自收到退貨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將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還消費者的。
第三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相關配套制度,或者未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無正當理由不能完全恢復初始狀態的商品,未以顯著方式明示商品實際狀況,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和進行調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網絡銷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通過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7日起施行。
附加解釋
2017,1,11,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自2017,15年3月起施行。被稱為網絡退換貨新規的《辦法》對哪些商品不適合七天無理由退貨、未拆封商品是否可以無理由退貨、贈品是否應當壹並退貨、退貨運費由誰承擔等都有明確規定。
七種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實踐中,壹些經營者會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進行擴大解釋,壹定程度上造成無理由退貨制度的空洞化,往往引發消費糾紛。
《辦法》明確,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包括消費者訂購的商品;新鮮易腐貨物;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投遞報紙和期刊。
同時還列舉了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免除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三類商品: (壹)開箱後容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開箱後容易改變商品質量的商品;(二)壹旦激活或試用,商品價值大幅度減損的;(三)銷售時已明示的接近保質期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合理的拆包調試也可以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該法並未明確商品誠信的內涵和標準。實踐中,壹些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無損,而且要求商品包裝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開箱試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辦法》明確了商品誠信的內涵和標準:壹件商品能夠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齊全,視為壹件商品誠信。
《辦法》進壹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或者為確認商品質量和功能而開啟商品包裝,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
《辦法》還規定,購買時未經消費者確認而拒絕退貨的,或者以商品不適合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或者以商品已經消費者拆封檢驗為由拒絕退貨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贈品退還給消費者要承擔運費。
我退禮物的時候需要退嗎?
《辦法》提出,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壹並退回。禮品包括實物禮品、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贈品不能壹並退回的,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運費誰來承擔?
《辦法》明確,因退貨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依法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消費者參加符合壹定條件的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無法達到免運費活動的要求,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運費。
最晚什麽時候能收到退款?
《辦法》明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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