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的解釋
壹、關於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
工作日,通俗地說就是妳需要工作和上班的日子。《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規定,職工自5月1995日至5月1日,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時。2008年6月3日,65438,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規定全年工作日為250天。
法定節假日是指慶祝和休假的休息時間,由國家法律根據民族習俗或紀念要求統壹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慶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我國國慶節和紀念日放假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全體公民放假,包括: (壹)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第二類是部分公民的節假日、紀念日,包括:(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以上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14以下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1年8月),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使用的節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少數民族的習慣規定節日。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
本條中的法定節假日主要包括正常情況下全體公民的節假日和每周的周六日。在少數民族地區,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習慣節日也屬於本條所指的法定節假日。
二、時限的計算
在行政強制執行中,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和當事人的行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完成,這種期限稱為期限。法律明確規定了期限。壹是督促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等。提高效率,及時作出相關決定,實施行政強制,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強化人們的法制觀念,督促或強制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盡快履行義務,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期限的計算是壹個重要的問題,規定不明確會在實踐中引起爭議。《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都在法律條文中規定了期限內節假日的計算,但按照期限的長短,明確規定期限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這還是本法第壹次。“10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這部法律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壹是10天以內的期限比較短,壹般不允許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進行行政強制。如果10天內的期限還包括法定節假日,實際執行起來可能會有壹些困難。例如,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依法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將凍結決定送達當事人”。以9月30日做出的凍結決定為例。上述規定中的“三日”期間包括法定節假日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最遲須在6月3日10時,即國慶節假期尚在休假期間時,向當事人送達凍結決定書。這顯然是不合適的,在實踐中也將難以實施。因此,本法規定的不滿10日的期限僅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二是10天以上的期限本身就長,包括法定節假日,不會因時間限制給行政機關或當事人的行為帶來不便。而且如果不計入法定節假日,不僅會給期限的計算帶來諸多不便,還會造成期限實際長度的巨大落差,不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比如,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這裏的“三十日”應該理解為壹個自然日。以2012年4月25日為例,做出處理或解凍決定的最晚日期為5月24日。
時限計算,還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1.時限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算在時限內,而是從下壹個小時或第二天開始計算。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11日收到的申請為例,計算該期間時,應當從次日即2012年6月26日開始,也就是說應當在2012年6月26日之前受理。
2.期滿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滿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以6月2012日人民法院受理為例,日本的截止日期應為7月1日,但7月1日是法定節假日,因此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7月2日應為作出是否執行裁定的截止日期。
3.時限不包括在途時間。執法文書在有效期滿前張貼的,不失效。所謂在途時間,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有關決定和申請的途中所耗費的時間。期滿前確定是否投遞郵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限屆滿前已經投遞到郵局,就不算過期。
4.“十天內”包括十天。本法規定的期限為十天的,只包括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