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想問壹下在政府采購中做過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是否可以審核同壹個項目的采購?需要避免嗎?
A
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並不禁止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參與同壹項目的評審。
Q2
貨物(設備)招標文件中,技術要求中能否列出三個及以上參考品牌(或設備核心部件的三個及以上參考品牌),並要求供應商根據上述品牌或等級選擇同等質量的產品?
A
采購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資質和商務要求應當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保證公平競爭,不得具體認定壹個或者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如必須引用品牌或生產廠商,以準確、清晰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應在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添加“參考或同等”字樣,且所引用的品牌或生產供應商應是市場上可替代的。
Q3
同壹項目多個分包的采購需要協商:采購人將多個采購內容編制成采購計劃,然後委托代理機構作為同壹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根據采購內容將項目分為兩個分包,每個分包有不同的采購要求、評分規則、合同簽訂和付款要求。請問:1。采購人可以這樣分包項目,分別設置不同的評標方法和評分規則嗎?2.采購人能否要求供應商只參加壹次分包招標或中標?(供應商有能力參與兩個項目,但如果采購人有此要求,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是否不合理?)
A
1.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項目特點和采購需求,合理劃分采購項目和采購包,制定采購文件。2.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供應商可以同時參加同壹采購項目下不同采購包的采購活動,但不能同時是兩個采購包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Q4
在非集中采購的情況下,由於采購項目為物資采購,沒有政府指導價,根據87號令第十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對采購對象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情況、價格等進行市場調研,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並根據調研和資產配置標準測算價格”。這個市場調查的實施有什麽要求嗎?是否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網站(如政府采購網)或公共網站發布?如果發布後沒有收到供應商調查詢價的回復,是否可以以采購方或代理機構的名義直接發函給多家潛在供應商進行詢價,以實施本次市場調查?
A
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對市場調查的實施方式沒有具體要求,由采購人自行確定市場調查方式。
Q5
某單位食堂需采購食材465438+萬元,包括雞鴨魚肉、果蔬、面粉調料等品種(不限於以上品種)。具體需求數量無法確定,但要求供應商按照當日需求發貨,按照中標折扣率結算。請問這是政府采購中的壹種貨物還是服務?如果屬於貨物類,如何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核心產品。
A
成分特殊,核心產品可以不確定,也可以根據需要轉包。
Q6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同壹項目或者類別”中的“同壹類別”如何界定?
A
“同類”是指需求、特征、屬性相似的項目,可以視為同壹類。
Q7
采購需求中包含的標的沒有可執行的國家標準。相關國際標準能否作為實質性要求?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符合性的證明嗎?比如購買理化板,需要提供高關註物質檢測報告(歐盟標準)。如果不是,是否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對供應商有任何差別或歧視待遇?
A
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相關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的,可以使用相關國際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無需國家標準。
Q8
公安機關負責協調所屬單位信息設備的公開招標。因為資金由各下屬單位支付,招標文件規定中標單位根據各下屬單位最終需求簽訂合同,承擔下屬單位不簽訂合同的風險。是否存在上述違法行為。
A
對本部門、本系統采購需求相對統壹的采購項目,可自願征集需求,統壹采購。
Q9
某公安機關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擬對其管轄的幾家單位的專業設備進行招標。可能是因為資金由所轄各單位籌集和承擔,招標文件中規定要與所轄各單位簽訂合同,中標單位承擔因所轄各單位采購需求變化而不得簽訂合同的要求。請問合法合規嗎?
A
采購人應當在組織采購活動前明確采購要求,並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進行實質性修改。消息中描述的情況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Q10
1.使用國外標準進行認證,但是國內認證公司出具的證書,比如CMMI使用美國標準,或者OCM和OCA是美國Oracle公司執行的標準。如果這些證書與采購項目內容有關,可以作為加分嗎?2.有些考試中心或評估中心是國家部門設立的下屬單位,其本身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如果證書內容與采購項目有關,可以作為加分?3.如果上述兩個證書不能設置為加分項,是否屬於不合理條件下的區別對待或歧視性待遇?4.是不是只有法律規定的證書才可以作為加分項?5.將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證書設置為加分項目,或者證書設置不合理,是否屬於不合理條件下的差別待遇和歧視性待遇?
A
1.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評審證書可以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2.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格證書或者培訓證書,不得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3.資格條件或評價因素的設置屬於差別待遇還是不合理條件下的歧視性待遇,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判斷。
Q11
我們是代理公司,受托代理壹個預算1000萬元以上的展覽項目。問題1:采購人擬采用設計施工壹體化招標方式,即投標前沒有設計方案,要求投標人提供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投標。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設計方案,所有投標人自帶方案,所有施工材料設備都不壹致,意味著各方沒有統壹的報價依據。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這種綜合招標方式嗎?問題2:如果財務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那麽在初步評審確定統壹設計方案後,要求供應商按照統壹方案進行二次報價。如何給供應商留下足夠的時間進行第二次報價,因為這種情況下的第二次報價顯然不是供應商當天做出的,可能需要好幾天。復習現場怎麽處理?
A
對要求不明確、要求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采購項目,原則上應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談判,先明確采購要求,再提供報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規定最終報價必須在同壹天提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進程安排。
Q12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壹般情況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但無法以書面形式準確描述采購要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符合采購要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請問貴公司:1。在實踐中,應該如何將采購項目定義為“無法以書面形式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主觀判斷樣品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2.購買衣服的項目是可以要求樣品的項目嗎?3.妳的回答可以適用於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等所有采購方式嗎?
A
1.僅用書面形式無法準確描述的情況壹般是難以用書面形式準確描述投標產品或書面描述與實際樣品差距較大的情況。比如鮮活的農副產品,需要通過感官、嗅覺、觸覺等手段進行判斷和比較。
2.購買衣服是否需要提供樣品不能壹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雖然3.87號令關於樣品的規定不適用於其他采購方式,但原理是壹樣的,采購人在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時可以參考。
Q13
申請人的資格要求:2。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質要求: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本項目將扣除監獄企業產品價格的6%。根據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本項目將從殘疾人福利單位產品價格中扣除6%。涉及商品包裝或快遞包裝的,按照《財政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辦〔2020〕123號)執行。這些可以作為資格要求嗎?如果有,如何判斷是否合格?我理解這個項目是否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是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資質要求。
A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將供應商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對於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價格扣減的比例。對商品包裝和快遞包裝的要求應視為采購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而不是資格條件。
Q14
政府采購壹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工程,需求部門提出在評標前進行現場踏勘,對於壹些項目確實有必要。請問現場踏勘:第壹,潛在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參加後續的開標評標活動;二是現場踏勘如果不能作為廢標的實質性條款,是否可以作為評分項。
A
1.不應以供應商不參與現場踏勘為由,禁止其參與後續采購活動。
2.評價因素的設置應與投標人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質量有關。供應商是否參加現場調查與產品質量和服務無關,不應作為評審因素。
Q15
為了充分發揮大規模采購的優勢,降低采購成本,多個采購方共同采購某種商品。但為了工作方便,委托第三方社會組織代理,代理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是否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如多家高校委托省高校後勤協會(在民政廳註冊的社會組織)代表高校進行大米聯合招標采購。協會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接受高校委托代為開展相關采購工作是否可行?
A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原則上政府采購應當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進行。對於有* * *需求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願聯合采購或委托代理機構打包采購。
Q16
1.為壹個公開招標項目采購多種不同功能的網絡安全產品,采購文件中沒有確定核心產品,是否違法?2.采購方認為所有的采購需求都不允許有偏差,都是核心產品。可以不做標記嗎?
A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要求,根據采購項目的技術構成和產品的價格比例,合理確定核心產品,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標註。采購方可以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核心產品。
Q17
在貨物招標過程中,中標公告後,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發現中標人投標文件中貨物需求清單的參數描述與技術偏離表的參數描述不壹致。這種情況怎麽處理?
A
采購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評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應當向財政部門舉報,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Q18
2020年年報獲財政部批準采購進口產品采購項目。由於特殊原因,當年沒有開始采購活動。如果是2021采購的進口產品采購項目,是否需要再次上報財政部審批?
A
2020年,已獲財政部門批準的進口產品采購項目因故不能開展,采購對象、數量、規格等采購要求不變。2021可直接組織采購活動,無需重復上報財務部門審核。
Q19
財政部102號令明確,對於采購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服務合同。這壹條具體是怎麽實施的?由於采購預算通常是按年申請和執行的,采購人能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合同的服務期為三年,合同以壹年壹簽的形式執行?還是必須壹次性申報三年預算,壹次性簽訂三年服務合同?
A
對於采購需求相對固定且持續、價格變化較小的服務項目,可以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簽訂期限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在保證年度預算的前提下每年簽訂壹次。采購預算應當逐年申報。實踐中建議壹年壹簽,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不超過3年的采購期限和續簽條件。
Q20
咨詢評估服務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投標報價在既定的咨詢評估標準費用基礎上采用優惠費率報價,采購人實際支付的服務費按中標人的優惠費率結算;因為每年需要咨詢評估的潛在項目的數量和投資都是不確定的,每年的實際結算服務費變化很大,但每年的采購預算是可以保證的,咨詢評估的服務內容、標準和要求不變。請問這類項目是否適用《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37號)中“對采購需求相對固定且持續、價格變動較小的服務項目,采購人在能保證年度預算的前提下,可簽訂不超過3年履約期的政府采購合同”,即“招1個經理,管3個經理”?
A
消息中提到的項目具體不符合財庫[2065 438+04]37號關於固定性、連續性、價格變動小的規定。
Q21
如果無法確定采購時間、需求和產品數量,因此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多家供應商,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屬於號文件的範圍。財務室[2021] 14?
A
除小額零星采購使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以入圍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而設立的各類備選庫、目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均屬於14號文件的範圍。請根據以上範圍自行判斷。
Q22
我們單位屬於政府采購的主體,每年都有壹些零星的法律服務(單次的費用很少),但是數量我們不知道,因為沒有人知道有沒有官司,有沒有官司,所以不可能有準確的預算。但是按照往年的數量,有可能壹年所有的案例加起來,總的服務費可能會超過當地的分散采購額度標準。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是要通過政府采購先選擇律所?不能直接簽合同?然而,每年的病例數是不確定的。理論上可能壹個案子都沒有,也可能壹年有更多的案子,我們無法提前計算需要多少錢。不經過政府采購,就怕背上逃避政府采購的責任。
A
對於法律服務等無法計算總價的采購項目,要在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采購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選擇特定供應商,按照量價對等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對於可以由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可以與其簽訂固定單價、可變數量的采購合同。確需多個供應商分擔責任的,可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包,通過競爭將相應的采購業務確定給特定供應商。
問題23
以授權為基礎設置評分方式是否合理,即授權能得多少分,未授權不能得多少分。如果不合理,那麽在設備招標中,三家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相應設備參數,沒有偏差,那麽如何證明設備的合法來源?制造商的授權伴隨著制造商的服務。沒有法律授權,設備銷售和維修如何保障?
A
為避免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采購文件中不應將制造商的授權、承諾、證明和背書作為資格條件,也不應鼓勵將其作為評審因素。關於消息中提到的設備維護,采購人及其委托代理機構不得在采購文件中強制要求原廠服務,而應在采購文件中對設備維護及其他要求做出明確要求,供應商將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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