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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起訴嗎?

1.如果公司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2.勞動者可以責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整改,並依法要求其及時出具證明。壹旦因未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眾所周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是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證明。當我們因故從原單位辭職時,取得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是非常重要的。那麽,原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麽辦?邊肖為大家解答問題。

壹、勞動關系終止證明的重要性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2.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證明是失業人員申請仲裁的重要證據之壹。鹽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必須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不發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處理。

3、拒絕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可享受壹定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用人單位未按要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下崗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謀職業和再就業的稅收和利息補貼,用人單位也應依法承擔壹定的升華責任。

4.拒絕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最下策。首先,用人單位要給員工歸屬感,讓員工有動力為單位服務壹輩子。其次,要讓員工對職業願景規劃充滿期待,不僅包括物質層面,還包括精神層面。第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總之,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只有“善待人、吸引人、情感留人”,才能進壹步穩定職工隊伍,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二、原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1.如果公司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責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整改,並依法要求其及時出具證明。壹旦因未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絕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我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和申請仲裁過程中需要的重要文件。原單位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仍不出具證明,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有網上的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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