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程序的通常步驟:
(1)妳得先做壹份征婚報告(有的基層單位要提前半年做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和XX什麽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的?經過N年的自由戀愛,我們現在已經成熟,準備組建家庭了。”,並在報告下介紹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籍貫、單位、何時參軍等。
(2)結婚報告作出後,妳應到政治行政機關領取《申請結婚登記表》壹式兩份。填好後要蓋公章,壹般三四個。
(3)政審函電。如果對方是本地人,需要政審,壹般以書信形式進行。
(4)開結婚介紹信。善後學校開學,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生證辦的婚,需要單位出具沒有出具過軍官證的證明。
(6)拍照,2寸彩色合影,* * *需要3張照片。
(7)攜帶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照片,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
二。報名要求為了貫徹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於同年6月11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根據上述兩項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是:壹是提前壹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結婚申請,政治機關審核同意後,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依據。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曾公布過《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所在部隊所在地,也可以是戶口註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因此,您可以選擇上述婚姻登記處之壹進行婚姻登記。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軍人只有軍官證,沒有身份證和戶口本。因此,在登記時,他們需要軍方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已婚夫婦壹方是軍人,另壹方是本地人的,本地人不需要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仍要按原規定辦理。
三。探親待遇已婚幹部與愛人兩地分居,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其愛人每年可隨隊探親壹次,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如果他愛人單位不能報銷,那就由部隊報銷。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探親不報銷。
四。政策規定我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給予了特殊保護。破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該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均為軍人或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離婚案件,應由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不成的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隊批準;如軍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良好,非軍人壹方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非軍人壹方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不允許通過調解或判決離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或者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維持的,調解和解無效,應通過軍人所屬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對軍人做思想工作,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是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