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步驟
提案、審議和表決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壹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宣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批準後,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批準後,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自治區單行條例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
實施
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地方立法的步驟是嚴格的。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規定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是本法的核心內容。地方立法工作必須嚴格遵循立法程序規定,每壹步法定程序都不能少。概括起來,地方立法程序大致可以分為議案的提出、審議、表決、批準和公布五個步驟。
首先是關於法規的建議。提出法規議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壹步。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需要註意的是,提旁鎮起草法規草案時,還應當出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明確主辦單位是法規草案起草的責任主體。
二是關於條例的審議。審議是立法程序的核心,是保證立法質量的關鍵。審議主要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壹般實行三審制;如果各方意見比較壹致,可以采用二審通過制;調整事項比較簡單或者部分修改,各方意見比較壹致的,可以采用壹審采納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孫鳳審議,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限內的事項,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的事項,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為提高立法質量,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各委員會保證立法質量,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也應根據各自職能對法規草案進行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主要審議法規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負責法規的“進口關”。法制委員會主要根據市人大代表、理事會成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重點審查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負責議案的“出口通關”。
第三是對條例的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由主任會議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是關於法律法規的審批。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此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所屬協會應當在審議表決前壹個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意見。上述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法律化,切實維護法制統壹。
第五是關於法律法規的頒布。地方性法規批準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發布公告予以頒布實施。同時,應當及時在市人大公報和相關媒體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