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地鐵票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對於逃票,MTRC並非無能為力。地鐵公司應該在出入口設置檢查崗,從源頭上很大程度上杜絕逃票現象;對於多次逃票被抓的,可以移交警方處理,以增強逃票的懲罰力度,挽回自己的損失。還可以利用行政權力庇護的國企特權,援引行政法規,呼籲權力提高威懾力。
補地鐵票,首先要確認起點和下車點,確保沒有坐錯車;然後確認當前站點,判斷是錯過站點還是坐錯方向。如果能乘坐反方向的火車返回,就不需要額外買票;然後請地鐵相關工作人員確認是否需要補票。壹般列車旁邊會有配置人員;然後找到票務中心,可以直接補票,也可以在自助取票機重新買票;然後查看收費標準和換票規則;最後,按照工作人員的要求,妳可以支付足夠的費用,用新車票重新進站,繼續乘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第十三條將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認真落實成都市信用聯合獎懲清單和成都市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清單,加大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個人失信行為的信息采集,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惡意逃廢債務、騙取財政資金、串通投標、騙取中標、騙取企業註冊、行賄受賄、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金融詐騙、新聞詐騙、騙取公證書、交通違法、統計嚴重失信、不依法誠信納稅、騙取捐贈、騙取婚姻登記、騙取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基金、環境保護領域嚴重違法、電子商務領域嚴重違法。將違法拆遷、非法傾倒建築垃圾、地鐵逃費等嚴重失信個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約束和懲戒措施。同時,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並將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鼓勵征信機構收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市場經濟活動中個人嚴重失信記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作為實施信用懲戒措施的參考。【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市發改委、市金融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退伍軍人局、市商務局、市政務和網絡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產交易中心、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市網信辦、市旅遊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