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貨物,無論自營還是委托,都只免稅不退稅。按照規定允許扣除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產品成本。對出口企業的銷售視同內銷,照章征稅。
出口貨物退運、清關、轉為內銷時,已計入產品成本的進項稅額應分離出來轉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能在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當期調整或沖減。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既出口又內銷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當單獨核算,計入成本(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扣除)。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的,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出口貨物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進項稅額合計×(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銷售額合計)
1994 1後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和新建生產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與原產品不同並實行獨立核算和管理的,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按國外新辦法申請出口退(免)稅,但不得再次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在掌握出口退稅壹般程序和應提供的單證的基礎上,應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1)委托代理出口。
7月1995,1後,委托某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原退(免)稅改為在委托方全部退(免)稅。委托方申請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代理證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和銷售臺賬。
(二)加工物資進出口管理。
出口企業以“帶料加工”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帶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時憑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手續,出口免稅不退稅。逾期不核銷的,予以征稅和處罰。
(3)進口加工貿易的進出口管理。
與“帶料加工”模式不同的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免稅的而不是免稅的,所以對於出口企業來說,發生了進項稅。出口企業將購進的原材料轉售給加工企業時,發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差額為應交增值稅。這部分增值稅暫不入庫,待加工貨物出口時抵扣退稅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出口退稅=出口貨物退稅-進口料件銷售應納稅額。
進口料件銷售應納稅額=進口料件銷售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方式加工貨物並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不執行上述辦法,按照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按照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通關和退運的稅收管理。
出口貨物退(免)稅後,如遇清關、國外退貨或國內銷售,企業必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並補繳已退(免)稅。
(五)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儲存貨物的出口退稅管理。
(1)對從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
(2)6月1994 65438+10月1出口退稅新辦法實施後,境內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銷售,外商投資企業申報購買“帶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混合貨物,不予退稅。
(3)對存放在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出境出口後,由出境地海關開具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並進行出口統計。申報出口但未實際出境的,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開具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總之,保稅區和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只有在實際出境後,才能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6)違章處罰。
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二)未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退稅帳簿票證的。
(三)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及憑證的。
此外,因出口企業過失導致實際退(免)稅大於應退(免)稅的,或者企業在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後未核銷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補繳已退(免)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Z偏差的滯納金。
稅法還對以偽造、變造、賄賂等手段騙取退稅的,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及為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非法提供或者出具虛假發票或者其他虛假退稅憑證的,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