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項目,包括火電、水電、核電(核島除外)、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發電建設項目,輸配電等電網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包括電力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產活動。第三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員工參與、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第四條電力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電力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電力建設項目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開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推進企業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提高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包括: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負責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應急響應和事故處理機制,實施應急救援和事故救援;
(4)建立電力建設項目應急管理體系,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組織、程序、資源和措施,定期組織演練,並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急體系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確保應急工作有效實施;
(五)及時協調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對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包括:
(壹)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禁止中標單位將中標項目的主體和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
(二)應當在電力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人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保障安全生產的措施;
(三)應當審查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要求;
(四)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中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第八條根據國家關於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電力建設項目概算中單列,電力建設項目招標不得包含競爭性報價。根據電力建設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向參建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各類地下管線、氣象、水文、地質等相關資料,並提供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工程等相關資料。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承包單位落實防災減災責任,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測預警和應急機制,對重點區域和重要部位的地質災害進行評估和檢查。
應對施工營地的選址和布局方案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合理選址。組織施工單位對生活辦公營地、生產設備設施、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定並落實防範措施。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實行固定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進行安全影響論證和評估。論證和評估應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