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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作弊。

釣魚執法作弊。

釣魚執法欺行霸市,生活在法治國家。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要靠法律的約束來規範他的行為。不要輕易觸碰法律。他壹旦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下面分享釣魚執法的騙術。

釣魚執法受騙1 (1)“釣魚”執法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執法必須以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條件、標準和界限。“釣魚”執法的取證方式明顯違背了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界有句諺語叫“樹大招風”,即通過非法程序取得的證據也是非法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可見,“釣魚”執法,通過誘奸、欺騙等手段,騙取普通公民違法事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正如行政法學家馬懷德所說:“違法的是非執法人員使用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等方法獲取證據,違背了執法的基本要求。事實上,這些方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行政行為的法律證據。”

(二)“釣魚”執法違反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兼顧行政目標和保護相對人權益。如果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應當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在“釣魚”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沒有違法事實,只是被執法者欺騙、引誘。這種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不大。

而引誘對方的“魚鉤”行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社會秩序,也影響了人們的道德觀念。執法機關是在利用別人的善良,踐踏人們的信任,來達到“執行懲罰”的目的。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的、適當的,對社會的危害和副作用盡可能小。顯然,“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和副作用遠大於其保護的權益和打擊的非法利益,而且這種非法利益還是被執法陷害的。

“釣魚”執法違反了正當程序的要求。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沒有規則的社會是很難建立的。規則分為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程序規則往往與公平、正義和秩序密切相關,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季衛東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義》壹文中說:“程序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壹個國家往往通過制定程序規則來限制不當行為的發生。

就行政程序而言,應當通過預設的立法程序使其合法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為合法、正當運行的強制力。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釣魚”執法省略了這些法律程序,用欺騙的手段栽贓當事人。

然後強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聲明,以達到懲罰的目的,這顯然違背了正當程序的要求。此外,面對受害人和作為當事人的“魚鉤”,國家公職人員未經核實就對“魚鉤”的話深信不疑,這顯然不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釣魚執法欺2 1。釣魚執法合法嗎?

2065 438+00 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明確禁止“釣魚執法”,將切斷“釣魚執法”源頭。

《規範》明確禁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釣魚”;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意見》規定,執法手段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個新文件還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通過拍賣、變賣沒收非法財物。

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給行政執法單位,用作行政執法經費或獎勵經費。法律專家認為,上述規定切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

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釣魚執法被騙3 (1)釣魚執法合理存在的意義。

1,釣魚執法降低了執法成本。由於其執法方式在釣魚執法中的特殊性,執法人員可以深入違法犯罪活動中掌握第壹手犯罪證據,了解違法行為的完整行為模式,可以為抓捕犯罪分子提供非常有利的條件。比如在查處違章車的過程中,我們其實還有其他執法手段可以選擇,比如對本市所有車輛進行逐壹檢查。

這種地毯式的排查,壹定會減少漏網之魚,提高打擊範圍。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方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執法人員都不壹定能保證有足夠的人力。相比之下,釣魚執法有著完全的優勢,因為它只需要消耗很小壹部分人力物力,並且可以提高打擊的精準度。

2.釣魚執法解決的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社會、政治、經濟活動中,壹些成員擁有其他成員無法獲得的信息而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在打擊黑車的過程中,黑車司機有執法人員難以掌握的信息,即黑車司機很清楚自己非法營運黑車的身份,但執法人員很難知道。

此時執法人員處於信息盲區,這是絕對的信息劣勢。“釣魚執法”的方式可以讓執法人員深入到黑車治理的過程中,主動識別黑車司機的信息,從而走出盲區。所以在這壹點上,“釣魚執法”有著其他執法方式無法比擬的優勢。

(二)釣魚執法的非理性思維

1,釣魚執法違反了執法合法性原則。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做到合法合理、誠實守信、權責統壹。執法不應該有預謀地進行。換句話說,壹個執法的行為不能只看起來合法,還需要在執行的過程中按照正當程序使用法律手段。

但在釣魚執法的情況下,我們看到的是執法人員,也就是“掛鉤”強行取下鑰匙,這顯然不符合正常的執法程序,是違法的。

2.釣魚執法違背了刑罰預防的目的。懲罰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釣魚執法不僅誘發了人們實施違法行為,甚至直接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生。這顯然不是我們懲罰的初衷,因為這樣的行為懲罰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經犯罪的人。長此以往,必然導致社會道德敗壞,犯罪頻發。

3.漁業執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規定。因為釣魚執法是在特定環境下使用的執法手段,需要按照特定程序進行。但在執法實踐中,突發事件很多,執法人員為了完成破案率或者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通常會主動“釣魚”,不嚴格按照執法程序辦事。因此,中國的漁業執法程序是值得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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