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部門有哪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各種糾紛。這個時候,我們壹般會先嘗試私下調解。如果嘗試失敗,他們會直接走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來看看調解部門都有哪些。
調解部門和1調解組織有哪些?
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構有哪些?
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
第壹款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結合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長期以來人民調解指導的實際情況,負責人民調解指導的機構包括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
其中,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承擔指導職責的人民法院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需要註意的是,縣(區)司法局和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其派出機構即鄉鎮(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院履行相應的指導職責。
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是全面的、系統的,包括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業務和工作,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活動的業務指導。
調解部門有哪些?2.民事糾紛調解?
(壹)調解的準備
1.選擇調解員,確定參與糾紛調解的相關人員和當事人。
2.調查並核實爭議。調查的內容包括爭議的性質、爭議的焦點、爭議的原因、發展過程和目前的水平;證據和證據來源;當事人的個性特征及其對爭議的態度;影響或制約糾紛當事人的各種因素和社會關系。
調查的方法和途徑主要包括:壹是耐心細致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詢問糾紛情況,了解和洞察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和訴求。要避免先人為主、偏聽偏信,做到客觀公正;二是要對糾紛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進行調查,爭取當事人領導和同事對調查的幫助和支持;第三,對於房屋、宅基地、水利設施、山體等糾紛,要進行實地調查觀察,準確掌握第壹手材料。
3.起草調解計劃
調解方案主要包括:確定調解目的;準備壹個可行的方案,消除雙方的糾紛;調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調解具體糾紛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具體的調解方法、技巧和工作重點。
調解糾紛往往需要反復調解才能成功。疑難復雜的糾紛也需要集體協商,集思廣益。因此,不能生搬硬套調解方案,糾紛發生了變化,應當對調解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
(二)實施調解
1,調解地點。如調解室、調解法庭等。應有調解主持人、首席調解員、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公眾旁聽席、記錄員等座位。
2.調解的主要步驟。第壹,宣布調解紀律;第二,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是雙方的陳述;四是調解;五是達成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可以由調解主持人提出,當事人認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3.調解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壹是直接調解,即召集各方當事人壹起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二是間接調解。就是分別為當事人做工作,實行背靠背調解;三是公調私調。四是聯合調解。聯合調解的形式主要適用於調解跨地區、跨單位、跨行業以及久拖不決或可能激化的糾紛。
4.調解時限。公認的爭議壹般在壹個月內解決。
調解部門有哪些?糾紛調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1)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調解創造前提條件。
所有的沖突和糾紛都是因為壹些利益沖突而無法達成共識,只有各持己見才會發生糾紛。所以雙方心裏都有壹個“結”,都很憤怒,很激動。
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要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只有他們心平氣和,才能調解。否則調解做不下去,甚至會越來越糟。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營造壹種親密、平和、穩定的氛圍。
調解員對申請調解或外出調解的人同樣熱情、親近、關心。在噓寒問暖的基礎上,我表達了對他們發生的事情的關心,也表明了我可以公平合理地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以轉移雙方對“對抗”的註意力。
2.在雙方之間建立信任感。
調解員必須在當事人中樹立平等待人、公平公正做事的形象。讓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地依靠調解解決糾紛。
3、引導當事人建立自我討論、理解,並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調解員向雙方明確表示,人與人之間的壹些矛盾和沖突是正常的,社會上也經常發生。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或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自己的組織,也是第三方參與雙方對問題的重新認識、討論和協商。這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不省錢也不費力。確認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意識的積極表現。
(2)在調解中,要嚴格掌握“評估、判決、裁定、決定”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機構無權作出判決、裁定或決定。在具體的調解工作中,不應批評、評論當事人的對錯,更不應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
在調查詢問過程中,要精心設計問題,註意語氣,同時啟發和要求當事人冷靜描述事情經過,如有語氣和用詞過激的,要及時糾正。本著“解鈴還須系鈴人”的原則,通過啟發、引導、說服,促使當事人認識自我、明辨是非,通過反復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後患。
(三)、調解中常用的幾種方法。
1,懂規律,抓原理。
(壹)宣傳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要求調解是否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保留訴訟權利,請求司法確認。
(2)在談判過程中幫助當事人,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理智分析,明辨是非。
(1)幫助發生在他們之間的問題的雙方,對事物進行自我分析和比較,以人民共同的真理作為衡量自己行為對錯的尺度。
②開導當事人了解自己的“過錯”,勇於向對方解釋,請求對方諒解。如果是“懂事”的,就要在對方承認錯誤的前提下給予理解,要體貼入微。
3.要感性,要體貼。
人不是石頭,誰能無情。同壹個村子,同壹個家庭,親戚朋友之間,或者鄰居鄰村之間,都有很多矛盾糾紛,平時可能會有壹些交情。我們應該用他們原有的感情來啟發,要求他們不要膚淺,不要計較過去的友誼,要互相理解。即使雙方互不認識,有矛盾糾紛,也要互相關心。調解員也可以以汶川和玉樹為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來幫忙,大愛無國界。為什麽對壹些矛盾糾紛不能克制和理解對方?以友情激勵當事人互相感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與心比心,換位思考。
在遇到壹些人民內部的糾紛時,有這樣壹句話:換位思考就是感同身受,引導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和理解對方,以利於當事人進壹步認識是非,進壹步理解對方,進壹步促進雙方化解矛盾。
5、借用古代比喻,旁敲側擊。
在平時的調解工作中,調解員可以借助歷史傳說和故事以及我們所見所聞的壹些正反事例來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拿自己和別人的例子做比較,坦然面對自己的問題。向有道德有作風的人學習,學習別人處理自己問題的原則。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的相關知識。
調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以及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規範要求和常識,也與民間世界有關。因此,調解員要努力學習,不僅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還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在調解的過程中可以事半功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寫起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因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將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會在開庭前再安排壹次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