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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權包括什麽?校準方法有哪些?

自《招標投標法》第55條修改以來,招標權的範圍壹直受到廣泛關註和熱議。在招標中,從招標文件的制作到評標專家的選擇,再到開標會議的組織,招標人壹直占據主導地位。投標權包括什麽?校準方法有哪些?讓我們壹起來看看邊肖吧!

1,評標標準制定權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七部委3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對這些因素進行量化或者相應地進行評價。”

無論是招標法還是七部委30號令,都明確賦予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制定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確定評標方法和標準等實質性內容。這些內容在性質上都屬於“選擇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的範疇。因此,中標人的選擇標準由招標人制定。

招標人有權制定選擇中標人的標準,這是實現投標權的基礎,是投標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之壹。

2、聘請專家的權利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

根據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招標人無疑有權選擇和任命評標專家。當然,雇傭權的使用不是任意的,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評委會成員的組成壹般由招標人提出,交有關部門審核,最後從相應的專家庫中抽取。

評標專家的選任權也是評標權中的壹項基本權利。

3.知情權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可見,招標人有權了解評標結果。法律規範規定評委會在完成評標時必須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以保障招標人的知情權。

4.參與權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七部委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第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賦予招標人參與評標的權利。

5.監督權

七部委令第30號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這壹規定也是“評標委員會對招標人負責”的有力證據。

基於“評標委員會對招標人負責”的觀點,招標人有權監督評標委員會是否公正、客觀地履行了職責和義務。

6.否決權

否決權是監督權的延伸。

壹旦評標委員會未能客觀、公正地履行義務,影響評標程序和結果的正常進行,或評標無效,招標人可行使否決權。七部委令第30號第79條和七部委令第27號第57條列舉了當評標委員會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影響評標結果時,招標人和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否決評委會的工作結果,要求評委會重新進行評標,或者招標人可以選擇重新招標。請評委再審核壹遍。

7.[計]選項

選擇權的使用是以陪審團的工作客觀公正為前提的。

“限制性選項”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

“相對選擇自由”是指招標人對非法定招標項目有相對更大的選擇自由。即使招標人不選擇排名第壹的候選人為招標人,招標法律制度也不會幹涉招標人。但也有壹個前提,就是招標人的“相對選擇自由”受到自己招標文件的約束和限制。

8、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權利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七部委12號令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在30個工作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招標人有權發出中標通知書。

校準方法有哪些?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為壹至三名(註:科技項目和科研項目壹般只推薦壹名中標候選人),必須按順序排列。對於法定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壹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放棄中標、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如果第二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三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無論采用何種定標方式、定標模式和評標方法,對於法定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法或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

否則,投標無效,招標人將予以相應處理。非法定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的,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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