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民工的增多,農民工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隨之而來的是大量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惡意欠薪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面對這種“頑疾”,總理幫助重慶農婦熊德明討要了拖欠的工資。各級黨委和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償還債務,取得了壹定成效,但問題遠未得到根本解決。通常,舊的債務沒有完全解決,新的債務又產生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復雜,但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立法滯後,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導致懲罰手段薄弱。現有的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民法》、《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總的來說,各種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復雜,效力層次不壹,相關規定有時會發生沖突。關於勞動和工資關系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和執行難度較大。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這是調整勞動和工資關系的基本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有權拖欠”。
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雖然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侵害勞動者勞動工資關系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但對勞動者勞動工資關系侵害的權力救濟過於籠統,賦予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權限也只有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責令支付賠償金三種措施。總的來說,處理方式單壹,力度較弱,缺乏剛性。由於處置手段的弱化,當前的勞動工資關系糾紛,特別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逐漸成為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進壹步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成為許多違法犯罪行為的誘因。壹個典型的案例是寧夏農民工王被包工頭惡意拖欠工資,討要工資時遭到毆打。他除了憤怒,還因為殺了四個人被判了死刑。普遍的輿論不是“不殺人不足以使其憤怒”,而是深表同情,希望寬大處理。這說明拖欠工資尤其是惡意拖欠工資的社會現象已經觸及社會道德底線,成為壹種社會危害嚴重的行為。它惡化了勞動者的生存環境,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進而影響了社會穩定,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當然,欠薪的原因很復雜,壹定要認真分析,分清性質。筆者認為;根據拖欠工資的主觀差異,拖欠工資可以分為惡意拖欠工資和壹般拖欠工資。至於壹般的欠薪,其生存往往是用人單位客觀上遇到困難、資金周轉不開、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且主觀上並非故意或惡意。根據刑法中犯罪主客觀構成壹致的原則,將其納入刑法調整行為是不妥當的。對於這類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進壹步完善現有的權力救濟渠道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惡意欠薪,由於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性質嚴重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根據法理學的基本觀點,法律要具有尊嚴和權威,就必須正確反映經濟關系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是符合這壹基本觀點的。
根據以上分析,根據刑法構成的基本原則,應當增設惡意欠薪罪:在犯罪主體方面,應當規定為雇主和用人單位,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主觀要件上,應該是故意;就犯罪客體而言,應當是復合客體,侵害的是勞動者的財產權和市場經濟秩序。
就犯罪的客觀要件而言,既要有危害行為,也要有危害結果,二者在刑法上存在因果關系。危害行為應當是不作為,即行為人能夠履行應盡的義務而拒絕履行。危害結果應當是群體性上訪、巨額欠款、職工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此外,在起訴制度上,可以參照傷害案件的相關起訴規定(輕者為自訴案件,重者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惡意欠薪行為的不同危害結果,分別規定為自訴案件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有助於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於嚴重的惡意欠薪犯罪,節約司法成本。在量刑制度設置上,應規定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為了保證整個刑法體系的科學性和嚴謹性,根據惡意欠薪罪所侵犯的復雜客體,區分主次,將其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八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才能嚴謹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