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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合同掃描件發給律師有風險嗎?

合同傳真掃描件的法律風險

1.合同正本是指經雙方壹致審議後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之壹,在證據學上可以視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能夠直接單獨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壹般直接采信。

2.傳真也是壹種書面形式的合同,但與原件相比,傳真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雙方互相發送並直接修改或確認其內容的傳真可以視為原件,但僅出於傳遞文字、圖像目的而發送的傳真性質與復印件類似,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要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的證明力。有時,即使傳真屬於原件,也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使用的傳真,只要壹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就不能作為確認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能夠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發出後,雙方就約定事項簽訂了正式的合同文本,該傳真不能作為確認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後,在確認傳真的證據效力之前,首先要鑒別傳真的真偽。傳真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方式更改。因此,雖然傳真作為原件具有充分的證據效力,但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性。

確認傳真證據效力的第壹種方式是詢問對方對傳真的質證意見。如果對方不服,進壹步詢問傳真上的傳真標記和傳真號碼是否屬於對方。如果對方不置可否,可以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確認傳真證據的效力。

此外,還可以查看電信部門電話在特定時間發出的傳真的文件記錄,並與傳真進行對比。這類證據的獲取可能需要依法申請合法查閱,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註意。

3.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掃描文件是壹張圖片,是以復印件的形式存在的,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此,掃描文件本身的證明作用很低。除非對方認可掃描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掃描件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單靠打官司很難獲得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鑒定。如果原件是真的,可以作為證據認定事實,而掃描件即使是真的,也不能直接認定為證據。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最有力的證明就是有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壹些實際困難,以至於無法獲取原件,只能獲取相關傳真或掃描件。雖然傳真和掃描件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只要是合同,就必須使用公章,否則無法證明。如果是掃描件,最好是彩色掃描的。傳真件和掃描件都要保留原件,必要時要進行比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壹句“雙方同意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利用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件或QQ等方式傳輸合同及合同履行簽字認可等電子文本,並保留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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