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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名詞解釋

1、法學又稱法學,是專門研究法律現象的所有學科的總稱。

2.法律體系是指法律是由不同但相關的法律分支組成的知識體系。

3.法理學是壹門理論學科,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整體上研究法律和法律現實的壹般規律,研究法律的產生、本質、功能和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律的創制和實施的壹般理論,重點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節是通過壹定的社會權威來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出其功能和發展方向,並有目的地將其納入壹定的秩序。社會調節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必要手段。

5.習慣是在人們長期的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並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意識和恐懼是維持其有效性和嚴懲違反習慣者的重要力量。習慣是原始社會社會調節的主要手段。

6.個體適應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適應。它是根據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確定的行為模式,對人的行為進行的壹次性調整。

7.規範性調整是指針對某壹主體、某壹情境,運用壹般的行為規則進行反復調整。

8.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者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是指導人們行為的尺度,是預測人們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強制手段,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整體意誌,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範。

10,法的價值是法的客體(制度化客體)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的簡稱。它不僅包括壹個國家或地區現行的法律規則,還包括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壹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等。它是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律體系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對法律進行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羅馬法為基礎,以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為基礎的所有國家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和普通法系。

15、法律移植是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壹部分甚至大部分是從另壹個國家或許多“法律集團”的法律制度中引進的現象。

16、法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所依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需要對法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國的原則。

18、壹國兩制是指在壹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澳門、臺灣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進行祖國和平統壹大業。

19、法的原則是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是指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反映了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

21,法治原則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原則。

22、法律面前平等原則是指法律作為衡量不平等的同等標準事實上,不僅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而且也有平等的義務。

23.社會調整制度是指存在於壹定國家中,由壹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構成壹定統壹體的社會規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他們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來保證這將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而深刻的影響。

24、法律調整是指根據壹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壹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產生規範的組織作用。

25.法制是壹個國家或地區以法律為核心的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體系,包括法律意識和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

26.法治是嚴格依法治國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建立在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法治的實施基礎上。

28.社會主義法治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國。

29、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壹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0.法律心理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非系統的、自發的感受和情緒。

31,法律意識形態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的、理論的觀念。

32.法律文化是壹個反映壹個國家、地區或民族所有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在法律制定、法律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等活動中積累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3、法律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承認)、修改和廢止法律規範。

34、制定法律規範,是指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規範。

35、對法律規範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認可現有的行為規範並賦予其法律效力。

36.監管規範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與者權利並使其承擔義務來規範社會關系的規範。

37.保護性規範是規定法律責任和制裁的規範。

38.積極義務規範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壹定行為,即承擔壹定積極義務的法律規範。

39.權威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

40.禁止性規範是指禁止人們做某種行為,即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範。

41,絕對確定性規範,是指不允許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個體調整的規範。

42.相對確定性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個體調整的規範。

43.任意性規範,允許雙方各持己見,在某些問題上達成壹致。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將應用規範中規定的行為方案。

44、強制性規範,這種規範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他們的協議無效。

45、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範中的邏輯聯系是什麽因素或部分。

46.強制性規範是以規範性法律文件形式出現的國家規範性命令,命令就是規範。

47、情境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體調整的規範。

48、必須選擇規範之壹,是指規定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得使用規範中所列的幾個程序之壹。

49、可選規範,是指規範除了提供基本方案外,還提供可選方案。

50、法律的體系,是指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的現行法律規範根據不同法律部門的有機聯系而形成的統壹整體。

51.立法制度,或稱法定制度,是指壹個國家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和。

52、法的部門,是指壹國現行法律規範根據其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不同調整方式而進行的分類。

53.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指法律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壹種行為規則是如何產生的,它具有什麽樣的外在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規範的效力,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範依據。

54.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對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方式進行整理、概括和加工,使之系統化的活動。

55、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壹定時期和範圍對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

56、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律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範性法律文件根據所涉及問題的性質或者按照發布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編排,匯編成冊。

57、法典化,是指對屬於某壹部門法的所有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修訂、補充和編制新的系統代碼的活動。

58.法律的實現是指法律規範在人們行為中的具體實施,即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遵守禁令。它強調法律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範的要求變成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情況。

59、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律規範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應用和實施。

60.法律的適用,是指專門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依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特定社會關系的活動。它是法律實現的重要形式之壹。

61.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與相關事項相近的原則下,選擇並采取適當的措施履行行政職能,但不規定具體的範圍和幅度。

6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特別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活動,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客觀、適當、公正、合理。

63.仲裁是指雙方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方進行仲裁的制度。

64.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以消除糾紛的活動和方式。

65.法律規範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規範的有效範圍,即法律規範在何時、何地、對誰具有法律約束力。

66.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根據法律規範產生的以權利義務形式存在的特殊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7.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持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人。

68.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69.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0、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行為能力的壹種特殊形式。

71.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72.法定權利是指法律允許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並以他人的法定義務作為保障。

73.法定義務是指義務人根據債權人的要求,為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必須做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4.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75.法律事實是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76.法律事件是指法律沒有將某種後果與當事人的意誌聯系起來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7.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78.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規範或法律原則的要求,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因而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

79、違法行為又稱違章,是指個人或單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過錯的違法行為。

80.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據其法定職責而實施的懲罰性或保護性的強制措施。

8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征懲犯罪,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積極消除導致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3.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法律的創制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監察。

84.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合法性的監督和監察。

85.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狹義法: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我國十大部門法是: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勞動法、自然資源與環境法、軍法、科教文衛法。

86、法律體系,①是壹個國家現有法律的整體。②它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壹個系統的有機整體。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④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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