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
關於法理學的概念,法學界的觀點比較統壹。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定義和表述,但似乎殊途同歸。我們可以大致概括為:法理學是關於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理論學科。總之,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法哲學的概念則完全不同,至今幾乎沒有學者給它壹個清晰完整的定義。這至少有兩個原因:第壹,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哲學就是法理學,只是法理學的另壹個名稱,所以法理學的定義就是法哲學的定義,沒有必要單獨定義。例如,陸雲先生認為...法理學,即法學的基礎理論,是西方法哲學的代名詞。”沈先生認為“法哲學相當於法理學”已故的喬克玉先生認為法理學和法哲學只是“法理學”在不同階段的稱謂。他說。“法理學作為法律體系的壹個重要分支,有著悠久的歷史。法理學的名稱也有壹個演變的過程...法理學名稱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部門哲學;(2)法哲學;(3)法律哲學;(4)法理學。”他還說:“當法哲學以‘法理學’二字為標誌時,法理學就真正找到了壹個指代自身的名詞,達到了名實壹致。”曹先生對也持類似觀點。其次,少數學者認為法哲學是法理學的壹個分支。例如,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解釋學等的壹般理論。)……”這裏的法理學被認為是壹門包括法哲學和其他學科在內的綜合性理論學科。由於法哲學是法理學的壹個分支,法理學的概念也包含了法哲學的內涵,沒有必要單獨定義。
學者們註意到了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並試圖將法哲學作為壹門獨立的學科來對待。正如徐顯明先生所認為的,“法理學和法哲學應該是不同的。”吳步雲先生認為,“法哲學是介於哲學和法學之間的壹門中間科學。”張宏聖先生認為“法哲學是介於法律和哲學之間的邊緣學科”其中,謝暉先生的態度最為引人註目。他認為,“法哲學和法理學是兩回事。”但是什麽是法哲學的概念呢?我們似乎並沒有從中找到滿意的答案。在我看來,如果從總體上給法哲學下定義不是太難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地說,哲學是用哲學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學理論學科。然而,這樣的定義既沒有概括法哲學的特征,也沒有說明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因為:第壹,哲學方法是壹種普遍的方法,幾乎所有的學科在進行科學研究時都離不開這種方法,這不是法哲學所獨有的;第二,法理學也是用包括哲學方法在內的壹系列方法來研究法律的,而且不僅僅是法哲學用哲學方法來研究法律。所以這個解釋沒有說服力。因此,要給法哲學下壹個準確的定義,就必須擺脫法哲學就是法理學或者法理學包含法哲學的觀點,把法哲學作為壹門獨立的學科來研究,仔細比較和分析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揭示法哲學的獨特內涵,形成自己的定義。
二
就學科而言,如果壹個學科與另壹個學科不同,無非是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研究使命和任務的不同。法哲學和法理學的區別也體現在這些方面。
(壹)“實然法”與“應然法”。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實在法”,即作為特定社會現象而存在的法律現實(現實法)。主要研究其產生、發展、本質、特征、功能、創造、運行和監管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實際上是對壹般意義上的法律現象的基礎研究,所以可以稱之為“實在法”。法哲學以“應然法”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爾所說,“法哲學的科學是以法的概念,即法的概念及其實現為對象的。”這裏所說的“法的概念”或“法的觀念”是指法律的應然狀態。至於什麽是“法律理念”,德國著名法學家施塔姆勒解釋說,“法律理念是正義的實現。正義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應該指向這樣壹個目標,即實現在當時的當地條件下所能達到的關於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可見,所謂法律觀念,是指能夠真正實現正義的法律理想或理想法律。做壹個理想或者對未來的想象和希望都是不現實的。理想之所以不同於幻想和幻想,是因為它有理有據,合情合理。因此,我們可以把合理想象法律未來的法哲學稱為“應有之法”。當然,法哲學也應該涉及法律的性質、特征、價值、運行等問題,但它是以將來時關註和研究這些問題,以“正義的實現”為標準。
(2)“法律是什麽”和“法律應該是什麽”。法理學研究的是實在法,通過闡述實在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最終回答法律是什麽,這是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和任務。法哲學研究“應然法”主要是探索理想法的特征,因此其學科使命和任務是回答法律應然是什麽。相比較而言,法律應該是什麽比法律是什麽更本質、更終極。
(3)解讀和推測。研究對象和學科使命任務的不同,決定了兩個學科研究方法的不同。從研究方法的角度比較法理學和法哲學,兩個學科都需要運用壹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學方法、歷史方法、比較方法、分析方法等等。但由於研究對象、使命和任務的不同,兩者的研究方法也存在顯著差異。法理學是研究現實的法律,回答法律是什麽,所以它側重於對法律的科學解釋,旨在闡明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則和知識,也就是上述的“法律是什麽”。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理想法,理想法是作為壹種“概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所以研究它的方法是哲學思辨,即運用純粹抽象思維的方法勾勒出法律理念的理想圖景,即“法律應該是什麽”。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哲學是通過哲學思辨來研究法律的學科。
(4)積極的態度和批判精神。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時,由於其研究對象、方法和任務使命的限制,基本上是以積極的態度解釋概念、闡述原理、傳授知識、回答問題。充其量是試圖讓人既“知道是什麽”,又“知道為什麽”。而法哲學則因其對法律理念的探索、對思辨方法的依賴以及對法律本質和終極問題的深切關註而充滿了批判精神和突出的批判性。它總是以批判的態度審視法律的缺陷和不足,質疑現實的法律(包括法律的壹般理論),努力追求法律的完善。
(5)知識與智慧。由於法理學主要是闡述和解釋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具有很強的知識性特征,所以我們不妨稱之為“知識學”。法哲學是真正哲學意義上的法學。哲學思辨的色彩相當濃厚,回答的問題更本質、更終極,所以是“智學”。事實上,僅從對“哲學”壹詞的解釋,“源於希臘語philosoohia,意為熱愛智慧”,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哲學是研究智慧的學問。從層次上來說,智慧顯然是超越知識的,這是更高的層次。
三
從上述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和比較中,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哲學不等同於法理學,法理學不可能包含法哲學。它們各有自己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研究使命與任務。法哲學是壹門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進而,我們可以對法哲學給出如下定義:法哲學是指以法律為研究對象,以哲學思辨為研究方法,以探索法的概念為使命和任務的理論學科。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區分法哲學和法理學,使法哲學獨立,並不是沒有意義和價值的。相反,法哲學的獨立對法哲學本身和法理學都是有益和有意義的。對於法哲學來說,只有獨立性才能獨立發展,才能被重視和加強;對於法理學來說,法哲學的獨立和發展也可以促進法理學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因為法理學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則的解釋也是法哲學的思辨對象。通過法理學的批判性思維,必將有助於提高法理學的研究水平,從而增強法理學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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