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產生有兩種方式,即國家制定和國家承認。成文法是國家制定的,習慣法通常是國家承認的。與其他社會規範中的權利義務不同,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國家對這種關系的確認或確認和保障,這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中國目前的法律滯後與立法程序有關。法律是壹種普遍的、普遍的、嚴格的行為準則。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至少需要三次審議。目前的立法周期最快是兩年,壹般需要3-5年才能通過。
第壹,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建立在壹定社會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有什麽樣的社會,就有什麽樣的法律。歸根結底,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的性質、特點和發展規律是由我國的社會性質和發展程度決定的。
目前,中國的法律在性質上是社會主義的,它與資本主義法律在性質上有著根本的不同。首先,初級階段的法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其內容和發展方向主要由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
(壹)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2)法律是壹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
(3)法律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
“階級”是法的本質屬性,具有階級性,被政治化,給中國法學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是積極的:
1,有利於提高人們的覺悟,認清剝削階級法律的本質,推動人們反抗舊制度,破壞舊法制,建立新法制。
2.法理學具有階級性。在壹定時期內,有利於鎮壓反革命,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在壹定程度上調動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意識。
二、法律的特點
我們將法律的壹般特征概括為四個基本方面,即行為關系的調整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調整為調整機制,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保障。
1.行為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法律不是通過調整人們的思想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法律上,行為極其重要。對於法律來說,沒有行為控制就不可能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控。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征之壹。
2.法律的規範性
法律是壹種行為準則,它是規範性的,因為:
(1)規律壹般;它是壹種普遍的、廣義的規範,不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可以反復適用。此外,它將法律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如判決書)區分開來。
(2)法律規則是法律的主要要素;這不僅表現在法律規則在數量上的主導地位,還表現在法律的其他要素要麽為法律規則服務,要麽需要轉化為規則才能發揮作用。
(3)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包括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這是法律規範性的最明顯標誌。這與其他社會規範明顯不同,壹般規範沒有這麽嚴格的邏輯結構。法律的規範性決定了法律的有效性。
3、由國家專門機構制定、認可和解釋。
(1)制定、批準和解釋是法律創造的三種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的規範;承認是指國家承認現有的行為準則,並賦予其法律效力。“認同”通常有三種:給予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壹些普遍的社會規範,如習慣、經驗、道德、宗教、;通過加入國際組織、承認或簽署國際條約等方式承認國際法準則。特定國家機關總結具體案件的裁決,產生規則或原則,並賦予這種規則或原則法律效力。
(2)法律的民族性
法律來源於國家,是國家的,因為它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雖然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但也不能只是以統治階級的名義。法律代表著“壹種似乎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力”。如果法律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就需要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適用範圍以國家主權為界,這是法律區別於以血緣關系為範圍的原始習慣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實施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法律的普遍性
因為法律是國家指定或認可的,所以衍生出普遍性的特征。壹般來說,法律對壹個國家全境的所有人和組織都有效。但我們應該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程度是不同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在空間、時間和對人的作用上是不同的。法律在空間上的效力差異,取決於這種規範是在全國普遍有效,還是只在某壹特定區域普遍有效,還是在國外提前生效。
4.以權利義務雙向調節為調節機制。
(1)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律就是規則,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以授權、禁止、命令的形式規定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則的法律後果是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和運行來實現的,所以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無論法律是什麽樣的法律,無論它是基於權利還是基於義務,權利和義務總是受到立法的充分重視和所有社會成員的關註。
(2)法律指導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法律指導依賴於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規定。“雙向”表現在:權利和義務是兩回事,壹個代表利益,壹個代表負擔;壹個是主動的,壹個是被動的,它們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如果把權利看成正數,那麽義務就是負數;義務是權利的範圍和邊界,權利是義務的範圍和邊界;只要法律規定了權利,就必須規定或暗示相應的義務。
5、法律具有國家效力,通過壹定的程序得以實施。
(1)法律由國家強制力執行。
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後盾,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會變得毫無意義,違反法律得不到懲罰,法律體現的意誌得不到貫徹和保障。國家強制力是指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國家強制力是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區別,法律的強制力以法定的強制措施和制裁為基礎;法律的強制力是潛在的、間接的。只有當人們違反法律時,這種強迫才會降臨到犯罪者身上。
(2)法律的程序性
雖然法律的實施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但它是由專門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的。所謂法律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執行,是在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內,通過步驟和方法進行的。縱觀法律的歷史,法律的執行或多或少是通過程序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